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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5-11-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執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20號
異  議  人  劉廣濬  
            張台華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許家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之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由胡光華為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同法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凌忠
    嫄,嗣於本件程序繫屬後變更為胡光華,有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資料在卷可稽,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胡光華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本件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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