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再審之訴(2026-01-20)
勞資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0
案號:勞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再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琮貴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再審上訴聲明第二項就財產權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279元(計算式:4萬2524元+
2萬7755元=7萬27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開立服務
證明書予被上訴人,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
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000元(計算式:2250元+67
50元=9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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