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3-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1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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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原 告 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誠
被 告 林冠百
原居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
吳昌陽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律師
被 告 陳春子
馮玥琁(兼馮聖欽之承受訴訟人)
陳珧玲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簡珣律師
被 告 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聖欽(已歿)
被 告 伸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馮冠皓(兼馮聖欽之承受訴訟人)(嗣已解任)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楊采文律師
被 告 坤冠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永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忠誠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
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
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葉富祥,嗣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3年8
月16日變更為林忠誠。因兩造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
職權裁定命林忠誠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
訟。
三、又林忠誠承受訴訟後,原任訴訟代理人洪郁淇律師之訴訟代
理權即歸於消滅,原告如欲繼續委任,應由林忠誠代表原告
重新出具委任狀,附此指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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