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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5-09-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09-11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730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動力南瓜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順傑
訴 訟 代 理 人  許淑雯
                黃政堯律師
                邱翊庭律師
複  代  理  人  林清漢律師
                林勵律師
被告即反訴原告  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許介立
訴 訟 代  理人  張簡勵如律師
                鍾慶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四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玖拾陸萬壹仟肆佰肆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
四十七,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於反訴原告以新臺幣叁拾貳萬元為反訴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陸萬貳仟元為反訴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法定代理人許勝雄於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異議視為起
    訴)後代理權消滅,業經新任法定代理人許介立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見卷㈠第五五頁),核無不合,本件爰由許介立為
    被告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二、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
    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原告於民國一一0年六月七日聲請支
    付命令(經異議視為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被告於一一
    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提起反訴請求原告賠償因所交付之貨物不
    合約定規格所致損害(見卷㈠第一四七頁書狀),被告所提
    反訴與本訴間,訴訟標的及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被告同意者;㈡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者;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㈦不甚礙
    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
    一項第一至三、七款亦有明定。
(一)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異議視為起訴)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除另記載幣別者外,下同)一百零三萬五千七
      百一十二元本息,於一一0年十一月八日追加假執行之聲
      請,於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減縮為請求被告給付九十八
      萬九千一百四十一元本息(見卷㈠第二三九頁筆錄、二四
      三頁書狀),原告此節變更,訴訟標的相同、基礎事實同
      一,僅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
      訴訟之終結,並經被告當庭表示同意,於法亦無不合,亦
      應准許,本院爰就減縮後之本訴為裁判。
(二)反訴原告原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一百九十六萬六千一百三十
      四元本息,於一一四年二月八日擴張為請求反訴被告給付
      二百零四萬六千一百七十八元本息(見卷㈡第二六九頁書
      狀),反訴原告此節變更,訴訟標的相同、基礎事實同一
      ,僅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反訴被告之防禦
      及訴訟之終結,並經反訴被告當庭表示同意,於法仍無不
      合,亦應准許,本院爰就擴張後之反訴為裁判,合先敘明
      。
貳、實體方面
甲、本訴方面  
一、原告部分:
(一)訴之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九十八萬九千一百四十一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一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八月三日
      、九月四日、七日、十五日、十一月六日六度向原告採購
      RJ45連接器(CONNECTOR RJ45,原告料號N00000-00S111
      、被告料號P00000-0000I2,下稱系爭商品),於一一0年
      一月六日另向原告採購連接頭(CONN HEADER),採購之
      日期、訂單編號、標的、數量、金額詳如附表所示,詎原
      告於指定期日將貨物送交被告指定處所後,被告竟未給付
      全額貨款,迄尚積欠美金三萬五千六百八十二元未給付,
      以聲請支付命令當日美金對新臺幣匯率一比二七‧七二一
      計算,折合九十八萬九千一百四十一元,爰依兩造間買賣
      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支付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之法定利息。
二、被告部分:
(一)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固不否認與原告成立如附表所示之買賣契約,餘價金
      美金三萬五千六百八十二元未支付,但以兩造於一0九年
      七月二十七日訂立採購合約,被告乃基於採購合約向原告
      採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商品、連接頭,其中系爭商品規格
      應如原告所提供之產品規格說明所載,關於機械特性之耐
      久性部分,以自動插拔儀插拔七百五十次後,仍不能有(
      下陷、鍍層脫皮等)物理損傷,且接觸阻抗不可超出最終
      值二十毫歐姆(MΩ),惟原告所交付之系爭商品,經被告
      組裝為產品ADK010-GJ0G電源供應器(適配器,下稱康舒
      產品)出貨予客戶美國太空探索技術公司(SPACE EXPLOR
      ATION TECHNOLOGIES CORP.,簡稱SPACEX)後,於一一0
      年一月間經客戶反應有訊號不良情事,經檢驗後,確認係
      原告交付之系爭商品PIN針(端子)下陷、變形、回彈力
      道不足,導致任何電線及連接器上扭曲都可能導致接觸不
      良,原告所交付之系爭商品穩定性、可靠度不足,具有瑕
      疵,被告業於一一0年二月三日就尚未使用部分為解除契
      約(退貨)之意思表示,爰依兩造間採購合約第十二條第
      二項約定,就所受領原告交付之系爭商品其中尚未使用之
      十六萬七千四百零六件(淡水廠六萬二千九百零七件、菲
      律賓廠十萬四千四百九十九件)辦理退貨而無庸給付價款
      ,剩餘已經使用之五萬九千三百九十四件價款美金一萬零
      三百九十三元九角五分,扣除被告已付價款美金四千二百
      元,尚餘美金六千一百九十三元九角五分,加計連接頭之
      價款美金一百九十二元,合計美金六千三百八十五元九角
      五分,此部分債務則依序以①被告以原告所交付系爭商品
      製成康舒產品出售,經客戶SPACEX檢查不良品支出美金三
      萬八千一百八十四元八角,並由反訴原告賠付、②被告製
      作完成、安裝系爭商品之康舒產品一千零九十六件全數報
      廢所受損害美金三萬三千八百七十二元七分、③另採購無
      瑕疵系爭商品更換尚未完成組裝之康舒產品內部所安裝之
      二個原告所交付系爭商品費用九萬零三百五十四元、④一
      千九百二十九件、一千九百三十件訂製機殼過期報廢損失
      四萬三千五百七十六元之損害賠償債權抵銷等語,資為抗
      辯。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一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八月三日、九月四
    日、七日、十五日、十一月六日六度向該公司採購系爭商品
    ,於一一0年一月六日另向該公司採購連接頭,採購之日期
    、訂單編號、標的、數量、金額詳如附表所示,該公司於指
    定期日將系爭商品、連接頭送交被告指定處所後,被告未給
    付全額貨款,迄尚積欠美金三萬五千六百八十二元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提出訂購單為證(見支付命令卷第十三至二三頁
    ),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但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貨款九十八萬九千一百四十一元(美
    金三萬五千六百八十二元折合新臺幣)部分,則為被告否認
    ,辯稱:原告所交付之系爭商品有不符約定規格(以自動插
    拔儀插拔七百五十次後,仍不能有物理損傷)之重大瑕疵,
    經該公司做成康舒產品出貨予客戶後遭退貨、並遭客戶索賠
    ,該公司業就未使用之系爭商品十六萬七千四百零六件依約
    退貨無庸付款,剩餘已使用部分價金及連接頭價金共美金六
    千一百九十三元九角五分部分,則依序以①該公司以原告所
    交付系爭商品製成康舒產品出售,賠付客戶SPACEX檢查不良
    品支出美金三萬八千一百八十四元八角、②該公司製作完成
    、安裝系爭商品之康舒產品一千零九十六件全數報廢所受損
    害美金三萬三千八百七十二元七分、③另採購無瑕疵系爭商
    品更換尚未完成組裝之康舒產品內部所安裝之原告所交付系
    爭商品費用九萬零三百五十四元、④訂製機殼過期報廢損失
    四萬三千五百七十六元之損害賠償債權抵銷等語。
四、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稱買賣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
    三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九十八萬九千一
    百四十一元本息,係以兩造於一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訂立採
    購合約,被告於一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八月三日、九月四
    日、七日、十五日、十一月六日六度向原告採購系爭商品,
    於一一0年一月六日另向原告採購連接頭,採購之日期、訂
    單編號、標的、數量、金額詳如附表所示,詎原告於指定期
    日將貨物送交被告指定處所後,被告迄尚積欠價款美金三萬
    五千六百八十二元未給付為論據,關於兩造訂有採購契約,
    被告向原告採購系爭商品及連接頭(採購內容詳如附表所示
    ),原告將貨物送交被告指定處所後,被告迄尚積欠價款美
    金三萬五千六百八十二元未給付等情,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應堪信為真,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依序為:
    ㈠原告交付被告之系爭商品有無(PIN針下陷、變形、回彈力
    道不足致接觸不良、穩定性可靠度不足)瑕疵?㈡被告抵銷
    之抗辯(①被告賠付客戶SPACEX美金三萬八千一百八十四元
    八角、②被告報廢康舒產品損失美金三萬三千八百七十二元
    七分、③被告另採購無瑕疵系爭商品費用九萬零三百五十四
    元、④報廢訂製機殼損失四萬三千五百七十六元)是否有據
    ?
(一)兩造間採購契約第一條「買賣標的物」第⒈點約定:「品
      名、規格、價格如甲方(即被告)之訂單所示‧‧‧」;第
      二條「訂貨」第⒈點約定:「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甲方
      得依需求,以甲方訂購單向乙方(即原告)訂購本合約標
      的物」;第五條「檢驗」第⒈點約定:「乙方提供之訂購
      標的均應完全符合訂購單規格明細」;第六條「驗收」約
      定:「⒈雙方同意依甲方公司之驗收標準進行驗收程序‧‧‧
      如甲方於急獲或認有必要時得為下列行為,因此所產生之
      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⑴部分驗收,不合格部分剔退乙
      方限期重新加工製造。退修部分甲方得自應付款項中扣除
      ‧‧‧」;第十條「產品品質」約定:「乙方應提供無瑕疵
      之產品‧‧‧確保產品品質無瑕疵。如因產品品質有不良或
      不良之虞,甲方得要求乙方立即改正並負擔所有費用‧‧‧
      如因產品品質不良導致甲方、甲方客戶及其客戶權益受損
      ,乙方除應負擔品質處理相關責任,全力有效地配合甲方
      做相關品質問題之處理,同時賠償甲方、甲方客戶之一切
      損失」;第十二條「瑕疵擔保」約定:「⒈乙方保證所交
      付之訂購標的俱係無瑕疵新品且完全符合雙方約定之保固
      期間及規格‧‧‧⒉‧‧‧甲方得就發生瑕疵之產品辦理退貨,
      乙方應於甲方指定期日內以自己費用取回商品,並返還已
      受領之價金。乙方同意對於甲方或甲方客戶因前項所致之
      損害及損失(包括但不限於重工、延遲出貨‧‧‧產品回收
      等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⒊乙方已完全了解甲方公司
      對於採購訂購標的之使用目的及生產計畫,乙方保證供應
      予甲方之訂購標的之功能、品質、規格、效力表現等完全
      符合甲方公司關於上開使用目的及生產計畫之用途」;第
      二十二條「損害賠償」約定:「乙方違反本合約任一條款
      致甲方遭受損害時‧‧‧乙方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中包括
      但不限於甲方及甲方客戶所要求之退貨、回收、重工及其
      他相關之費用‧‧‧」(見卷㈠第九七至一0四頁)。原告並
      於一0九年一月十四日提出「品名:RJ45 8P8C無燈有殼DI
      P;料號N00000-00S111」即系爭商品承認書,內附系爭商
      品之圖面、產品規格說明、可靠性測試報告、材質證明等
      ,其中「產品規格說明(PRODUCT SPECIFICATION)」之
      「機械特性 (MECHANICAL REQUIREMENT)」之「耐久(D
      URABILITY)
   」欄記載:「NO DAMAGED.⒈實驗後產品無物理損傷、⒉接
      觸阻抗不可超出FINAL值」、「插拔速度SPEED:10~20 CY
      CLE/MINUTE、插拔次數CYCLES:750 CYCLES」,「測試報
      告TEST REPORT」中「耐久測試DURABILITY」欄記載:「
      測試條件:SPEED:10 TO 20 CYCLE/MIN. CYCLES:750 C
      YCLES」;「測試設備:自動插拔測試儀」;「規格:NO 
      DAMAGED 無下陷、鍍層脫皮等」(見卷㈠第一一0至一一四
      頁、卷㈡第二四三至二五二頁)。
(二)關於原告交付被告之系爭商品有無(PIN針【端子】下陷
      、變形、回彈力道不足致接觸不良、穩定性可靠度不足)
      瑕疵部分
  1被告辯稱原告所交付之系爭商品有PIN針下陷、變形、回彈
      力道不足致接觸不良、穩定性可靠度不足之瑕疵,已經提
      出電子郵件列印(暨中譯文)、SUPPLIER CORRECTIVE AC
      TION REPORT(供應商糾正措施報告)、試驗報告TEST RE
      PORT、財團法人臺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ETC,下稱台商
      品檢測中心)測試報告,並引用證人即員工李宗憲、李世
      宏之證述為憑(見卷㈠第一一五至一二四頁、卷㈡第三三至
      一六一、二三七至二四二、二七五至二八一、三二七至三
      三九頁)。
  ①被告公司客戶SPACEX人員於一一0年一月八日寄送電子郵件
      予被告公司人員,主旨為:「品質警示:不合格電源供應
      器」,內容略為:「我們的生產團對發現了三個單元存在
      以下問題:OVERCURRENT TOO LOW(原告譯為:過電流過
      低,見卷㈡第二九七頁;被告譯為過電流保護觸發點過低
      ,見卷㈡第二七七頁)‧‧‧過電流(觸發保護點)過低:這
      些單元的過電流值經確認均低於四‧一安培,經測量數值
      約為三‧五安培」,足見被告之客戶SPACEX於一一0年一月
      八日即反應被告所生產交付之康舒產品有問題。
  ②被告公司客戶SPACEX於一一0年一月十二日指示對於被告生
      產交付之編號00000000-000號電源供應器產品共一萬六千
      六百二十四件及編號00000000-000號電源供應器產品共七
      千九百三十九件,針對RJ45連接器(即系爭商品)PIN針
      (端子)狀態進行目視檢查,足見SPACEX人員已察覺康舒
      產品安裝之系爭商品有端子彎曲情事,而要求對於所有康
      舒產品進行目視檢查。
  ③被告公司客戶SPACEX人員於一一0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
      三分許寄送電子郵件予被告公司人員,略載稱:「‧‧‧以
      下是會議紀錄與後續行動事項:『待處理事項』之『優先事
      項』⒈確定損壞的PIN針(端子)是零件問題還是生產過程
      中造成的問題,如是零件問題,需要整理庫存並與PKP(
      即原告)合作解決‧‧‧⒉在包裝前實施最終目視檢查以發現
      任何彎曲的PIN針‧‧‧『行動事項』‧‧‧ACBEL(即被告)需要
      提供PSU(即康舒產品)生產中使用的RJ45連接埠規格書
      。ACBEL需要檢查每個供應商提供的三十個RJ45連接器端
      口,並提供PIN針照片(確保光線充足以突出PIN針)。AC
      BEL需要導入目視檢查:於PCBA組裝前導入目視檢查零件P
      IN針是否損壞、於生產線末端導入目視檢查零件是否損壞
      ‧‧‧ACBEL需要在出貨給SPACEX前導入對彎曲PIN針之目視
      檢查‧‧‧ACBEL需要在每次FUN測試後進行目視檢查,察看
      是否損壞RJ45連接埠(這是為了確定根本原因)‧‧‧將向A
      CBEL傳送來自ACBEL之PSU PIN針彎曲例示相片」,顯示被
      告之客戶SPACEX發現康舒產品所安裝之系爭商品有端子彎
      曲情事,並要求被告生產康舒產品及出貨予SPACEX前進行
      目視檢查。
  ④被告公司工程師李宗憲一一0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四十
      三分許寄送予原告公司人員之電子郵件,主旨為「P00000
      -0000I2(N00000-00S111)D/C:2037彈片高度不足-PKP
      」,內文略載:「P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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