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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09-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6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8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萬寶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玉珊(CHUI YUK SHAN LANCY)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
訴字第188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捌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肆仟伍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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