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DM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2026-06-10)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TPDM
2026-06-10
案號:附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736號
原 告 李青穗
被 告 NG YINYI(中文:伍垠奕)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訴字第57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
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NG YINYI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575號違反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李青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