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DM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PDM
2026-06-10
案號:重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5號
115年度聲字第1049號
115年度聲字第10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慶安
公設辯護人 葉宗灝公設辯護人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高秉男
選任辯護人 李介文律師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琮賀
選任辯護人 房佑璟律師
顏寧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42887號、114年度偵字第43673號、115年度偵
字第1723號、115年度偵字第5288號、115年度偵字第787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汪慶安、高秉男、陳琮賀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起延
長羈押二月,並均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高秉男、陳琮賀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羈
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
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
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
,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
、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汪慶安、高秉男、陳琮賀(下如合稱,則稱被告3人)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
汪慶安、高秉男雖坦承犯行,被告陳琮賀則否認犯行,然有
卷內證據可佐,足認被告3人均共同涉犯起訴書所載犯罪嫌
疑重大。又被告3人之供述內容與同案被告簡士淵、莊鴻銘
之供述內容存在不一之處,衡諸被告3人所犯皆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重罪,基於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人性,自有相當
理由足認被告3人有勾串共犯之虞,並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
有羈押之原因,且均無從以其他強制手段代替羈押,均有羈
押之必要,裁定均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羈押三月,並均禁
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因被告3人羈押期間均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6月2日、同
年月9日訊問被告3人,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
見後,被告3人及其等辯護人雖均表示請以具保代替羈押等
語,然本院審酌被告3人本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罪,被
告3人所涉犯上開犯嫌法定刑度非輕,客觀上即增加其畏罪
潛逃之動機,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
之可能性甚高,是被告3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又本件被告陳琮賀、簡士淵、莊鴻銘均否認
犯罪,且有部分被告聲請傳喚證人即同案被告汪慶安、高秉
男、莊鴻銘進行交互詰問,在本院尚未進行審判程序交互詰
問上開證人前,被告3人當有相當動機勾串共犯或證人以影
響渠等證詞,致犯罪事實陷入晦暗不明之情況,故被告3人
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餘,又本院衡酌被告
3人本件運輸之毒品數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高達8公斤餘,與
零星販賣數克毒品之犯罪情節,顯然更為嚴重,對於社會治
安及環境之危害程度非輕,而司法機關對此等重罪之追訴、
處罰事涉全體社會秩序之穩定,從而,權衡刑事司法權之有
效行使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與被告3人人身自由及訴訟防禦
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倘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
之手段,均不足以祛除被告逃亡之疑慮,無從達到與羈押同
等之實效,非予繼續羈押,難以確保本案刑事審判及執行程
序之順利進行,認無從以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是
被告3人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被告3人均應自115年6月
1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四、至被告高秉男、陳琮賀雖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院審酌
被告高秉男、陳琮賀日後仍有審理程序有待進行,審理期日
中尚須就本案犯罪情節予以釐清,被告高秉男、陳琮賀於本
件運輸毒品案件分工之狀況等情,亦尚待釐清,在本案審理
程序中訊問被告高秉男、陳琮賀並令本案中被告5人間交互
行使其等對質、詰問權前,尚無法排除被告高秉男、陳琮賀
如任令在外,將因利害相同而有充分勾串動機之情,故被告
高秉男、陳琮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林易勳
法 官 林述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婷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