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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DM 家庭暴力罪之傷害(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PDM 2026-06-10 案號:易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3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勝雄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39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發覺被告
    及告訴人均有庭前遷址之行為,致前次審理期日傳喚效力有
    疑慮,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鐵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