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DM 公共危險(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PDM
2026-06-08
案號:交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交簡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正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
年度速偵字第4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正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
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正南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情形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
識能力具有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道路往來之公眾皆具有高
度危險性,竟仍於本案服用酒類後,駕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
,對交通安全已產生一定程度之危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念
其為酒駕初犯,且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而本案
幸未肇事造成他人生命、財產、身體之實害等情,然有逆向
行駛之違常駕駛行為,並審酌其所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
公升0.60毫克之違反義務程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類型、
時間與路段、前科紀錄之素行、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外務
業、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見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職業、
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
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明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464號
被 告 黃正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正南於民國115年5月11日凌晨1時許,在臺北市○○區○○○路
0段00號錢櫃KTV飲用2杯啤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
每公升0.25毫升以上,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於同日6時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在臺
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6巷、大安路1段126巷口為警攔查
,經警於同日6時5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
.60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黃正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二)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精呼氣測
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
確認單、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
定合格證書、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等在卷可資
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李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