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DM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2026-06-09)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TPDM
2026-06-09
案號:附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24號
原 告 林麗雲
被 告 邱湙荃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16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
第116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然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由本院民事庭審理,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移送
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