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2025-09-08)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2025-09-08
案號: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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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517號
原 告 洪子寓
被 告 劉冠廷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06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係附麗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60號詐欺
等案之刑事訴訟,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
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傳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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