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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違反著作權法(2025-11-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2025-11-04 案號:自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酷澎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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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自字第72號
自  訴  人  翔盛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時杰
自訴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
    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
    並所犯法條。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
    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
    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訴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6項、第3
    03條第1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刑事自訴狀之當事人欄僅記載被告為
    「許展嘉」,被告之住所則記載同被告「酷澎股份有限公司
    」之登記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號13樓之1」,但上開
    地址顯非被告許展嘉之真實住所或居所,刑事自訴狀上亦未
    依法載明被告許展嘉之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身分證
    統一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因不具可資辨別之特徵,
    自有補正之必要。
(二)又關於本案自訴犯罪事實部分,依自訴人所提之自訴狀,並
    未記載被告許展嘉之具體犯罪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
    、方法,均應予補正。
(三)本件自訴有上開未具備法律上必備程式之情形,因均有欠缺
    ,爰諭知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
    項,逾期未補正將認本件提起自訴欠缺應備之合法程式,不
    經言詞辯論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第3項、第343條、第273條第6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張敏玲
                  法 官 林傳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被告許展嘉之性別、年齡、真實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2 被告許展嘉之具體犯罪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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