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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DM 洗錢防制法等(2026-06-10)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TPDM 2026-06-10 案號:審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簡字第2282號
被      告  張維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所
為之114年度審簡字第2282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
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劉秀芬」之記載,應更正為「劉秀芳
」。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劉秀芬」之記載,均應
    更正為「劉秀芳」,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應依前旨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黃瑞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