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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2026-01-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2026-01-23 案號:單聲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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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楷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14年度審易字第4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
    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定。又沒收已修正為
    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
    於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
    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
    、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
    沒收,有刑法第40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所涉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3年度偵字第35502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4年度審易字
    第4號為免訴之判決,並於民國114年4月2日確定等情,有前
    述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該案中屬於被告所有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8000元,業據被告於偵查中陳述在
    卷,並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110年8月30日財北國稅
    信義營業字第1100159510號函附EA1218P-中獎清冊批次下載
    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15日中信
    銀個集作字第1122415462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
    偵字第35502號卷內可稽,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卷宗無誤。
    依前述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屬於被告之未扣案犯罪所得8000
    元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峻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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