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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2026-04-08)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26-04-08 案號:重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4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吳涵晴律師
被      告  蔡明達
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
被      告  林錦芬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陳禮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096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蔡明達、林錦芬被訴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明達、林錦芬、杜靜雯、朱正義、陳佳讌因詐欺案
    件(113年度易字第1096號),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其中被告陳佳讌、朱正義分別於民國114年1月13日
    、114年3月20日與原告調解成立而脫離本件訴訟,有調解筆
    錄2份在卷可憑(見本院附民卷第151至154頁);被告杜靜
    雯與原告和解並清償債務,經原告於115年4月1日具狀撤回
    對被告杜靜雯之訴,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撤回部分起訴狀可
    稽(見本院附民卷第155頁)。嗣被告蔡明達、林錦芬、杜
    靜雯、朱正義、陳佳讌之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15年4月8日
    諭知無罪之判決,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對被告蔡明達、林錦
    芬之訴,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
    本院附民卷第144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鄭雁尹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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