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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證券交易法等(2025-12-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12-18 案號:金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瑋





選任辯護人  謝富凱律師
            林語澤律師
被      告  王冠華


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律師
            謝思賢律師
            陳少璿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偵字第4507號、111年度偵字第1326號、111年度偵字第735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陳建瑋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犯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之
    意圖妨礙司法機關調查而偽造有關文件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陸月。
二、王冠華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
    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之日起肆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拾萬元。
  事 實
壹、背景說明
一、英屬開曼群島商淘帝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下稱:淘帝-KY公
    司,英文名:TOPBI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在
    臺址設:臺北市市內湖區新湖一路97號2樓)係依據我國證券
    交易法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交易之境外公司,該公司股票於民
    國102年12月30日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掛牌上市(股
    票代號:2929),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9億4,955萬2,920
    元,發行股數9,495萬5,292股,淘帝-KY公司為投資控股公司
    ,持有設立於香港之淘帝兒童服飾有限公司(下稱:香港淘
    帝公司)100%股權,再由香港淘帝公司持有史帝歐(福建)
    輕紡用品有限公司(下稱:史帝歐公司)100%股權、淘帝中
    國服飾有限公司(下稱:淘帝中國公司)73.42%股權及福建
    盛仁達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盛仁達公司)100%股權,
    另史帝歐公司持有淘帝中國公司其餘之26.58%股權。香港淘
    帝公司及史帝歐公司均負責投資控股之業務;盛仁達公司是
    以醫療器材及醫護用品之生產銷售為主要業務;淘帝中國公
    司以經營自有品牌童裝及配飾之設計開發及銷售等為主要業
    務,為前述淘帝-KY集團之營運主體,淘帝-KY公司之營業收
    入亦主要來自淘帝中國公司。
二、周訓財(業經本院發布通緝)係淘帝-KY公司及淘帝中國公
    司之董事長,實質掌控淘帝-KY公司及淘帝中國公司等集團
    內各公司財務與業務營運;程章濤(業經本院發布通緝)係
    淘帝中國公司之財務總監,負責綜理淘帝中國公司財務管理及
    資金調度等工作;陳建瑋於102年間進入淘帝-KY公司擔任總稽
    核,負責監督淘帝-KY公司及淘帝中國公司之稽核工作,自1
    09年11月26日接任淘帝-KY公司之財務長、會計主管、發言人
    及臺灣地區之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等職務;王冠華自102年3
    月起擔任淘帝-KY公司之財務長及發言人職務,103年初兼任
    淘帝-KY公司在臺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另自105年6月起擔
    任淘帝-KY公司董事,嗣於109年11月間辭去淘帝-KY公司全部
    職務。
貳、周訓財、程章濤及陳建瑋共同為妨礙司法機關調查而偽造有
    關文件部分:
  周訓財、程章濤明知淘帝中國公司並未以人民幣3億5,000萬
    元投資興銀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下稱興銀基金),竟
    以如附表一之文件,塑造淘帝中國公司有以人民幣3億5,000
    萬元向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華福證券公司)申購興銀
    基金之假象,然實則該等資金去向不明,並使於勤業眾信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下稱勤業眾信)簽證會計師江明南、施景彬
    及查核團隊領組林鈺軒於108年10月間執行淘帝中國公司、淘
    帝-KY公司108年第3季之財務報表核閱,以及於109年1月間
    執行108年全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時,誤信淘帝中國公司
    確實有投資興銀基金,致淘帝-KY公司合併財務報告發生重
    大不實結果。上開虛構淘帝中國公司以人民幣3億5,000萬元
    投資興銀基金之事,嗣經國內媒體比對興銀基金財務報告,
    發現並未有同一投資人斥資人民幣3億5,000萬元投資該基金
    之交易紀錄,即於109年12月9日報導批露質疑淘帝-KY公司
    投資興銀基金之真實性,周訓財及程章濤為免上開人民幣3
    億5,000萬元資金用途有異乙情遭揭穿,遂指示陳建瑋於翌
    日發布「澄清鏡周刊109年12月09日『KY股風暴擴大』系列報
    導內容」之重大訊息,改稱淘帝中國公司係以人民幣3億5,0
    00萬元購買華福證券公司所發行之「掛鉤型證券理財-興銀
    基金興銀中短債C」理財商品(下稱掛鉤型理財商品),嗣
    為避免淘帝中國公司未投資興銀基金,實際資金流向有異之
    事遭調查察覺,先於110年7月9日前之某時,以不詳方式偽
    造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理財產品購買/贖回審批表」等文
    件交予陳建瑋,而陳建瑋明知其於執行淘帝中國公司108年
    及109年「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作業」之年度稽核工作時,
    未曾取得掛鉤型理財商品之相關憑證文件,自可輕易判斷如
    附表二所示之審批單等文件顯為事後偽造,竟依周訓財、程
    章濤指示於110年7月9日提供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證交所)如附表二之審批單等文件;嗣周訓財、程章
    濤及陳建瑋竟共同基於意圖妨礙司法機關調查之犯意聯絡,
    陳建瑋於110年11月18日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要
    求淘帝-KY公司提供購買、贖回掛鉤型理財商品之內部簽呈
    等資料時,仍依周訓財、程章濤指示以淘帝-KY公司名義,
    將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工作底稿或有關文件交付檢察官而行
    使之,以此妨礙司法機關之調查。
參、周訓財、王冠華共同為內線交易部分:
一、重大消息成立及公開時點:
 ㈠重大消息公開時點:
  淘帝-KY公司於109年8月12日晚間7時58分許,在公開資訊觀
    測站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09年度第二季合併財務報表
    」之重大訊息(下稱本案重大消息),說明109年度第2季(1月
    至6月)營業淨損8億5,278萬3,000元,本期淨損7億2,104萬2
    ,000元,每股虧損7.59元,另說明因受新冠肺炎影響認列存
    貨跌價損失4億3,147萬5,000元。經檢視淘帝-KY公司歷史合
    併財務報告,相較108年度第2季營業利益7億590萬5,000元
    ,109年度第2季營業利益大幅衰退15億5,868萬8,000元,另
    109年第2季單季(即4月至6月)營業淨損7億6,582萬元,相較
    109年第1季單季(即1月至3月)營業淨損8,696萬3,000元,損
    失大幅增加6億78,857,000元(起訴書誤載為6億78,557,000
    元),本案重大消息已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
    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2條第11款
    「公司營業損益或稅前損益與去年同期相較有重大變動,或
    與前期相較有重大變動且非受季節性因素影響所致者」規定
    之重大消息。又本案重大消息公開後3個營業日淘帝-KY公司
    股票收盤價累計跌幅為1.61%;消息公開前、後3個營業日,
    淘帝-KY股票日平均成交量由1,546仟股(公開前3個營業日)
    增加至2,162仟股(公開後3個營業日),增幅39.84%,本案重
    大消息公開後淘帝-KY公司股票出現價跌量增情形,亦符合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所稱影響股價之重大消息,對一般投
    資人之投資決策具有重要影響。
 ㈡重大消息成立時點:
  淘帝中國公司為淘帝-KY集團之營運主體,淘帝-KY公司營業
    損益主要來自淘帝中國公司之損益,故均由淘帝中國公司財
    務部門每季編制自結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並整理相關帳務
    資料,提供予會計師進行查核或核閱工作。而淘帝中國公司
    至遲於109年7月10日下午5時44分許,傳送109年度第2季自
    結報表予王冠華前,業已編製完成自結財務報表,其中淘帝
    中國公司自結損益表顯示109年度第2季自結淨虧損為人民幣
    7,248萬1,907.47元(折合新臺幣3億884萬5,405元)、自結營
    業虧損為人民幣7,622萬6,719.29元(折合新臺幣3億2,480萬
    2,048元),均明顯較去年同期(即108年度第2季)及前期(即1
    09年度第1季)虧損甚鉅,即因淘帝中國公司自結報表為淘帝
    -KY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之主要組成,淘帝中國公司之鉅額虧
    損即必然導致淘帝-KY公司之嚴重虧損,並對投資人之投資
    決策有重要影響,故可認定本案重大消息之明確日為109年7
    月10日。
 ㈢淘帝-KY公司於109年8月12日晚間7時58分許公告本案重大消
    息,該資訊揭露109年度第2季營業損益及本期損益核定數,
    故本案重大消息之公開時點為109年8月12日晚間7時58分許
    ,復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之規定,消息公開後18
    小時內不得買進或賣出,爰就前開重大消息明確日起算,迄
    公開時點後18小時內,禁止交易時間為自109年7月10日至10
    9年8月13日下午1時58分許止,淘帝-KY公司內部人實際知悉
    該重大消息,均不得在該期間對淘帝-KY公司股票自行或以
    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二、內線交易犯罪事實:
 ㈠周訓財係淘帝-KY公司及淘帝中國公司之董事長,實際經營淘
    帝中國公司之財務及業務運作,對淘帝-KY公司及淘帝中國
    公司資金調度、業務運作及營收數字採高度掌控之管理方式
    ;王冠華係淘帝-KY公司之財務長,經手公告淘帝-KY公司每
    月營收數字及協助簽證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年度及季度財務報
    告之業務,於每月10日向淘帝中國-KY公司之會計人員林淦
    取得自結財務報表,並將相關財務資訊公告在公開資訊觀測
    站,是周訓財及王冠華均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
    款所規範禁止內線交易之人。
 ㈡淘帝中國公司為淘帝-KY集團之營運主體,109年間淘帝中國
    公司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營運大幅衰退,致使淘帝-KY公
    司109年度第2季營業損失明顯較去年同期(即108年度第2季)
    及前期(即109年度第1季)虧損甚鉅,淘帝中國公司之會計人
    員林淦於同年7月初編製109年第2季自結資產負債表及損益
    表等財務報表後,於同年7月10日下午5時44分許,以通訊軟
    體傳送前開自結報表等資料予王冠華,王冠華遂於該時點實
    際知悉本案重大消息,而周訓財實際經營淘帝中國公司業務
    及財務,對資金調度、業務運作及營收數字採高度掌控之管
    理方式,至遲於109年7月10日已實際知悉淘帝-KY公司109年
    度第2季營業損失相較去年同期及前期均嚴重虧損且非受季
    節性影響之重大消息,詎其等均知悉於109年7月10日前揭重
    大消息後,自本案重大消息公開時點之18小時(即109年8月1
    3日下午1時58分許)內,不得在公開市場上買賣淘帝-KY公司
    股票,竟仍共同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聯絡,由王冠華配合周
    訓財之指示,將周訓財利用Topwealth International Hold
    ings Limited(下稱Topwealth公司)名義持有之淘帝-KY公司
    股票,自109年7月11日迄同年8月12日,使用Topwealth公司
    設於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證券)帳號00000000
    000號帳戶及新加坡商瑞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銀證
    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先後以每股均價約42.88元陸
    續出售共198仟股,賣得股款849萬240元,經以消息公開後1
    0日均價每股約35.37元計算(起訴書誤載為35.36元,因自1
    09年8月13日至109年8月26日共10個交易日之每天收盤價分
    別為39.8、38.3、37.15、36.95、34.4、31、33.35、33.9
    、34.5、34.5元,均價應為35.37元《採四捨五入取到小數點
    第二位》),總計規避損失為148萬6,980元(起訴書誤載為1
    48萬8,960元,計算式:849萬240元-700萬3,260=148萬6,98
    0元)。
  理 由
甲、程序部分(以下理由欄卷證出處之卷宗代碼,均詳參如附件
    「卷宗代碼對照表」):
壹、證人即被告王冠華、江明南、陳光慧、林鴻昌於偵查中之陳
    述: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證人王冠華、江明南、陳光慧、林鴻昌於偵查中向
    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對被告陳建瑋而言雖係審判外陳述,為
    傳聞證據,然其等於偵訊時業經具結,應無顯不可信之情,
    且上開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主張或釋明,上開證人偵訊中結
    證有何顯不可信之情事,復以該等證人於審判中亦具結作證
    並接受交互詰問,調查證據之程序亦已完備,是被告陳建瑋
    之詰問權已獲保障,故其等偵訊中所證自有證據能力。
貳、除上述外,本判決所引用下述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固為傳聞證據,然當事人及辯護人等就本判決所引用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未予爭執,
    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
    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
    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
    有證據能力。
參、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具證據能力。
乙、得心證之理由:
壹、事實貳部分:
  訊據被告陳建瑋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我
    擔任淘帝-KY公司之總稽核時,每年需處理之稽核報告資料
    眾多,無法記憶單一資料之細節為何,且我所有之筆記型電
    腦於110年1月18日已由調查局扣押,故嗣於110年7月9日、1
    10年11月18日提出上開審批單時,我即無法核對該等審批單
    内容是否與筆記型電腦中資料相符,且我在稽核時就認為淘
    帝中國公司是購買掛鉤型理財產品,而非購買基金,且我筆
    電的檔案內容也是簡稱(即「掛鉤型證券理財-興銀基金興
    銀中短債C」),所以我自始至終都認為淘帝中國公司買的
    是掛鉤型理財產品,故周訓財指示我發本件澄清稿時才會照
    作,我並無妨害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調查之犯意」等語。其
    辯護人則為其主張:「淘帝-KY公司110年11月18日淘帝字第
    2128號函文及所附審批單並非由被告陳建瑋辦理簽核,其上
    亦無被告陳建瑋之用印或簽名,該函文上僅有淘帝-KY公司
    之用印,足見前開函文係由淘帝-KY公司發函予檢察官,而
    被告陳建瑋作為斯時淘帝公司之發言人,僅係公司聯繫窗口
    ,故上開函文係淘帝-KY公司發函,公訴意旨指稱係由被告
    陳建瑋提出上開審批單,顯有所誤;又上開審批單僅為公司
    內部文件,並非會計師之工作底稿,亦非與會計師工作底稿
    有關之紀錄文件,認非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9款所規
    範之客體」等語,經查:
一、不爭執事項及本案重要爭點:
  淘帝-KY公司係依據我國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交易之
    境外公司,為投資控股公司,持有香港淘帝公司100%股權,
    再由香港淘帝公司持有史帝歐公司100%股權、淘帝中國公司
    73.42%股權及盛仁達公司100%股權,另史帝歐公司持有淘帝
    中國公司其餘之26.58%股權。香港淘帝公司及史帝歐公司均
    負責投資控股之業務;盛仁達公司是以醫療器材及醫護用品
    之生產銷售為主要業務;淘帝中國公司以經營自有品牌童裝
    及配飾之設計開發及銷售等為主要業務,為前述淘帝-KY集
    團之營運主體,淘帝-KY公司之營業收入亦主要來自淘帝中國
    公司;被告周訓財係淘帝-KY公司及淘帝中國公司之董事長
    ,實質掌控淘帝-KY公司及淘帝中國公司等集團內各公司財
    務與業務營運;被告程章濤係淘帝中國公司之財務總監,負
    責綜理淘帝中國公司財務管理及資金調度等工作;被告陳建瑋於
    102年間進入淘帝-KY公司擔任總稽核,負責監督淘帝-KY公司
    及淘帝中國公司之稽核工作,自109年11月26日接任淘帝-KY
    公司之財務長、會計主管、發言人及臺灣地區之訴訟及非訴
    訟之代理人等職務;周訓財、程章濤虛構淘帝中國公司以人
    民幣3億5,000萬元投資興銀基金之事,經國內媒體發現並未
    有同一投資人斥資人民幣3億5,000萬元投資該基金之交易紀
    錄,即於109年12月9日報導批露質疑淘帝-KY公司投資興銀
    基金之真實性,陳建瑋遂依周訓財及程章濤指示於翌日發布
    「澄清鏡周刊109年12月09日『KY股風暴擴大』系列報導內容
    」之重大訊息,稱淘帝中國公司係以人民幣3億5,000萬元購
    買華福證券公司所發行之掛鉤型理財商品,並於110年7月9
    日提供證交所如附表二之虛偽審批單等文件,再於110年11
    月18日以淘帝-KY公司名義將該等虛偽文件交付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而妨礙司法機關之調查等情,有證人即淘
    帝-KY公司之財務長王冠華、簽證會計師江明南、施景彬、
    林鈺軒、林之凱、陳光慧、獨立董事林鴻昌之證述可證,並
    有淘帝-KY公司108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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