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貪污等(2025-10-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2025-10-17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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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兆南
本院受理112 年度訴字第640 號被告吳明郎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1 項聲
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
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
議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犯罪行
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者,亦同;犯罪所
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 款、第4 項亦有
明定。
二、經查,被告吳明郎、邱雅姿、江立裕、張瑞芳、陳銘宏、沈
勳燦、陳定均、李炳南、李宜儒(下稱被告吳明郎等9 人)
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1741、1987號、112 年度軍偵字第9
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 年度訴字第640 號審理中,
而被告陳銘宏前乃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因
檢察官認被告陳銘宏有與被告吳明郎、邱雅姿、江立裕、張
瑞芳、沈勳燦、陳定均、李炳南、李宜儒共同基於圖利之犯
意聯絡,以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向國防部國防採
購室投標「生物偵檢車」(標案案號:TI04002L150)之採
購案,嗣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因投標價格新臺幣(下
同)7 億5000萬元為底價內之最低標遂得標,且通過驗收審
查而取得3 億357 萬4202元,是被告吳明郎等9 人總計圖利
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3 億357 萬4202元。準此,為保
障財產可能被沒收之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其程序主體
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
認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
職權裁定命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640 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已定於
民國114 年11月25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進
行審理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4第2 項規定,冠
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
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劉依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温冠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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