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DM 妨害風化(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PDM
2026-06-09
案號:審簡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21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博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妨害風化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12年5月26日112年度審簡字第101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
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5651號、第35624號、第38706號號)
,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認為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02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應召集
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
營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8月6日起,以每日新臺幣(
下同)2,400元受僱於該應召集團,擔任馬伕工作,依該應
召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小林」成年男子指
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駕駛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搭載黃意珊(綽號:菲菲)前往如附表所示之地點,
與該應召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Telegram引誘、媒介
之男客進行全套性交易,黃意珊於性交易結束後,按被告所
轉達「小林」指示之如附表所示之性交易金額向男客收取費
用,並在旋即返回被告自小客車時即先將其向男客收取性交
易金額全數交給被告,被告則於每日載送黃意珊性交易結束
時,將扣除「小林」對每次黃意珊之性交易所得可抽成之9,
500元不等後之餘額交給黃意珊,再由被告代為扣除自己每
日報酬2,400元後,於同日將剩餘之性交易所得依該應召集
團指示匯至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及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此方式牟利。嗣因警方於
111年8月6日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Avgo」網頁(http://avg
o.tv/makelove)刊登提供性交易服務之訊息,遂依該網頁廣
告所留通訊軟體Telegram與暱稱「紀」之應召集團連絡後,
相約於111年8月7日下午2時30分許,以1萬8,000元之代價,
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從事性交易,經該應召集團
指派被各駕駛其上開自用小客車載送黃意珊前往與警方喬裝
之男客從事性交易,經警方向黃意珊確認其身分及赴約事由
,隨即表明身分,令黃意珊交出所持用之手機並勘驗及調閱
現場監視器畫面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
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營利,而引誘、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
行為罪嫌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
諭知免訴之判決,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
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又刑法第231條
第1項之處罰客體係容留、媒介等行為,並非性交、猥褻行
為,亦即其罪數應以容留、媒介等行為(對象)定之;苟其
容留、媒介「同一人 」而與他人為多次性交易,在綜合考
量行為人之犯意、行為狀況、社會通念及侵害同一法益下,
仍應僅以一罪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同此見
解。
三、經查:
㈠被告於111年8月初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小林」之成年人所屬「Avgo」(網址:http://avgo.tv/mak
elove)應召集團,與該應召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使男女
為猥褻或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以每日2,400
元之報酬,擔任以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應召
女子前往指定地點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易之司機,並於11
1年8月6日晚上8時10分許,駕駛上開小客車搭載應召女子黃
意珊前往新北市○○區○○○路000號133精品汽車旅館205號房,
與姓名不詳男客以1萬5,000元之金額從事性交易,並由被告
向收取黃意珊性交易所得,經扣除黃意珊及自己報酬後,餘
款繳回應召集團指定之帳戶,嗣因員警佯欲進行性交易,於
111年8月7日下午2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南港區南深路21巷查
獲前往現場之黃意珊,循線查悉被告上開共同媒介黃意珊性
交易以營利犯行,被告所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犯行,經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20754號、第20918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於111年11月17日繫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經該院以111年度士簡字第704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
,於112年2月7日確定等情,除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全國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證查核無訛,
堪以認定。
㈡本案被告被訴共同圖利媒介女子從事性交犯嫌,係就被告於1
11年8月7日下午2時30分員警查獲前某時起,與建構網址為h
ttp://avgo.tv/makelove之媒介性交易應召集團不詳真實身
分成員合作,由被告依指示搭載應召女子黃意珊與男客從事
附表所示性交易,並代收上繳應召收入而與該應召集團成員
共同營利之行為提起公訴。其中所指共同媒介女子黃意珊從
事附表編號5性交易部分,經與前案被告經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確定判決論認之事實互核以觀,不論被告犯罪行為分工模
式、共同正犯成員、所媒介從事性交之女子甚從事性交易時
間、地點(即附表編號5部分)均與前案完全相同,屬事實
上同一案件。至本案公訴意旨指述被告駕車搭載黃意珊從事
附表編號1至4、6至7性交易部分,雖未經前案確定判決所論
認,然依上開說明,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處罰罪數應以引誘
、容留、媒介之對象而定,如引誘、容留、媒介「同一人」
而與他人為多次性交易,在綜合考量行為人之犯意、行為狀
況、社會通念及侵害同一法益下,仍應僅以一罪論。公訴人
所指被告駕車搭載黃意珊從事附表編號1至4、6至7性交易,
其犯罪行為分工模式、共同正犯成員、所媒介從事性交之女
子均與前案相同,且與經前案認定被告搭載黃意珊從事性交
易之時間為同日或翌日所犯,應認被告係出於與首揭應召集
團成員整體犯意聯絡下所為之犯行,難認係另出於別一共同
引誘、媒介性交易以營利之犯意而犯,即應認與前案屬單純
一罪關係,屬同一案件,要無可疑。準此,前案既經法院論
罪科刑確定,本案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依上開說明,應為
諭知免訴之判決。原審判決未察此情,仍對被告論罪科刑,
甚就被告附表各次搭載黃意珊從事性交易行為予以分論併罰
並定應執行刑,再沒收、追徵被告犯罪所得,均有未恰,應
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且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 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時 間 地 點 性交易金額 1 111年8月6日下午1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沐蘭精品汽車旅館」315號房 1萬5,000元 2 111年8月6日下午3時許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新店挪威森林精品館」516號房 1萬元 3 111年8月6日下午5時1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一帶 1萬3,000元 4 111年8月6日晚間6時50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首都唯客樂飯店」206號房 2萬元 5 111年8月6日晚間8時1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133精品汽車旅館」205號房 1萬5,000元 6 111年8月6日晚間10時1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房 3萬元 7 111年8月7日下午1時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歐遊國際精品旅館-新莊館」112號房 2萬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