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DM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2026-06-05)
其他/待認定
TPDM
2026-06-05
案號:附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291號
原 告 劉惠慧
被 告 黃凱琪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42號),
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郭子彰
法 官 范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