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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DM 聲請沒入保證金(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PDM 2026-06-10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明正


具  保  人  賴石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及利息(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石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賴石偉因被告賴明正偽造文書等案件
    ,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
    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於偵查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
    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乙節,有民
    國113年10月14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佐;又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遵期於115年3月31日到案執行,復經囑託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發拘票亦拘提無著,且未在監在押;另
    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被告於上開日期到案,有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
    、拘提結果報告書、在監在押簡列表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