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DM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PDM
2026-06-09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孝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標準(115年度執聲字第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孝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
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孝甫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罰
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
金額。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
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有如附表所示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執行
案件資料表等附卷可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
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
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斟酌受
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參如附表所示各確定判決
犯罪事實欄所載)、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
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如附表所示犯罪類型、目的、手段
與罪質)、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
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未來復歸社會可能性、受刑人前經本
院函詢對於本件定刑之意見,迄今均未獲回覆等情,並衡以
各罪之原定刑期,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