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竊盜(2026-04-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6-04-30
案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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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狄芮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435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狄芮妤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狄芮妤與告訴
人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和解協議書、告訴人陳報狀
及被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影本」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狄芮妤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
途徑獲取所需,竟恣意於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康
是美漢中門市內竊取他人財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
治觀念,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於警詢時已坦承
犯行,且事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全額商品價值之
款項,告訴人所受損害已獲填補,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
告於本案犯行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佳,暨其大學肄業之
智識程度、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典,然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全
額損失,足見其已知所悔悟,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
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
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
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故事後如已與被害人達成
和解並實際賠償其損失,亦應作相同之解釋。查被告竊得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品,雖屬被告之犯罪所得,
然被告事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該等商品價值之
全額款項,實質上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及填補被
害人損害之目的,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蕭淳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3506號
被 告 狄芮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狄芮妤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14
年9月15日10時8分至11時28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街00
號之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康是美漢中門市內,徒手
竊取放置於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價值共計新臺幣1萬5
,077元),得手後旋即離去。嗣該店店長蔡惠婷發覺遭竊,
遂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
二、案經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由蔡惠婷訴由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狄芮妤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代理人蔡惠婷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
檔案光碟暨畫面截圖照片共17張、商品數量表翻拍照片1張
等在卷可資佐證,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狄芮妤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
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屬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行沒收,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檢 察 官 李蕙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連偉傑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
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
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遭竊物品 單價(新臺幣) 數量 單位 總價值(新臺幣) 備註 1 Curel珂潤全護聚光粧前防曬霜30g 750元 1 瓶 750元 未發還 2 未來美專業院線PDRN外泌體新生精華30ml 1,880元 1 瓶 1,880元 3 Crest PROWHITE 極光白深層亮白牙膏90g 389元 1 支 389元 4 TRUU童45淨化毛孔調理安瓶10ml 1,380元 1 瓶 1,380元 5 TRUU童76酵母胺基酸淨膚潔顏露150g 1,080元 1 瓶 1,080元 6 TRUU童極奢蜂王乳潤色美肌霜36ml 1,280元 2 瓶 2,560元 7 TRUU童外泌體微分子美白水光面膜4片入 699元 2 盒 1,398元 8 TRUU童PDRN外泌體A醇再生精華乳50g 1,980元 1 瓶 1,980元 9 TRUU童蜂王乳外泌體青春再生乳液50ml 1,980元 1 瓶 1,980元 10 TRUU童黃金胜肽緊緻賦活眼霜20ml 1,680元 1 瓶 1,680元 共計 1萬5,0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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