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DM 家庭暴力罪之傷害(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PDM
2026-06-10
案號: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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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3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勝雄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39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發覺被告
及告訴人均有庭前遷址之行為,致前次審理期日傳喚效力有
疑慮,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鐵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