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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2026-04-21)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2026-04-21 案號:審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992號
原      告  洪子寓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代表人   陳佳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47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
    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
    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
    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
    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合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5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洪子寓所舉之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478號詐欺案
    件(下稱本案)中,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
    據檢察官起訴,即非本案被告,亦非本案所認定之共犯,此
    有本案起訴書在卷可稽,自非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
    害賠償責任之人,依前揭說明,原告對前揭被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沄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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