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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DM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PDM 2026-06-08 案號:審原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原簡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5年5月19日及同年月20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選任辯護人李怡馨律師(
法扶律師)」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案經本院轉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後,該分
    會雖指派李怡馨律師為被告陳進辯護(見本院審原易字卷第
    29頁),惟被告與李怡馨律師之間尚未簽立委任狀,有本院
    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案件審理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審原易字
    卷第41頁,本院審原簡字卷第21頁),是本院於民國115年5
    月19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同年月20日所為判決正本將李怡馨律
    師列為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係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
    節與裁判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宣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