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DM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PDM
2026-06-10
案號:單禁沒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丹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字第1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大麻為同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8
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
用及持有,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
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
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此觀諸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有明定。
經查:
㈠本件如附表所示之物,在臺北市大安區查獲並扣押等情,此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下稱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657號卷《下稱毒偵卷》第39頁至
第49頁),係在本院轄區,是本院對本件聲請有管轄權,合先
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聲請人偵辦臺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
657號被告白丹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查獲並扣得乙
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毒偵卷第126頁),並有大安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稽
(見毒偵卷第39頁至第49頁、第63頁)。嗣前開案件經聲請人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
檢察署113年度上職議字第4337號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考(見毒
偵卷第193頁至第195頁、第205頁)。
㈢再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
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乙節,有該醫
務中心民國113年3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
可證(見臺北地檢署115年度執聲字第1160號卷《下稱執聲卷》
第3頁)。是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規定單獨宣告之。
㈣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耗損部分,
因已用罄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如附表所示之外
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
,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沒收銷燬
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附表:
名稱 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大麻(含包裝袋壹只) 壹包(淨重零點肆捌壹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肆柒玖貳公克)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青字第49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執聲卷第2頁)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115年度執聲字第116
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