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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2025-09-08)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2025-09-08 案號: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517號
原      告  洪子寓
被      告  劉冠廷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06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係附麗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60號詐欺
    等案之刑事訴訟,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
    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傳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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