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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貪污等(2026-04-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04-14 案號:金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歐珀



選任辯護人  謝宜庭律師
            王俊棠律師
            袁秀慧律師
被      告  洪英正



選任辯護人  蔡麗清律師
            李鴻維律師
            唐于智律師
被      告  洪文宗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簡靖軒律師
被      告  葉珍琳



選任辯護人  鄭凱駿律師
被      告  徐慧諭



選任辯護人  絲漢德律師
            蔡宜峻律師
被      告  王宛娟


選任辯護人  蔡文玲律師
被      告  李嘉玉


選任辯護人  王清白律師
            吳光群律師
被      告  馬淑春


選任辯護人  楊亭寬律師
被      告  魏依茹


選任辯護人  高紫庭律師
被      告  陳婉柔



選任辯護人  魏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家蓁



選任辯護人  林逸晉律師
被      告  王慧玉


選任辯護人  劉華真律師
被      告  蕭明仁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被      告  王世璋





被      告  薛蓬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立仁律師
被      告  吳大鴻



選任辯護人  謝祥揚律師
            李奕璇律師
上開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13561號、114年度偵字第22694號、114年度偵字第23372號、
114年度偵字第29379號、114年度偵字第30396號、114年度偵字第30397
號、114年度偵字第30398號、114年度偵字第30495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陳歐珀犯如附表七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七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刑、褫奪公權及沒收。應執行有
    期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陸年。
二、洪英正犯如附表七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七
    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褫奪公權及沒收。緩刑伍年,
    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
三、徐慧諭犯如附表七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七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刑、褫奪公權及沒收。應執行有
    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
四、王宛娟犯如附表七編號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七編號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
    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五、李嘉玉犯如附表七編號5「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七
    編號5「主文」欄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緩刑參年,並應自
    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仟元。
六、馬淑春犯如附表七編號6「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七
    編號6「主文」欄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緩刑參年,並應自
    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仟元。
七、魏依茹犯如附表七編號7「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七
    編號7「主文」欄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緩刑參年,並應自
    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仟元。
八、陳婉柔犯如附表七編號8「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七
    編號8「主文」欄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緩刑參年,並應自
    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仟元。
九、黃家蓁犯如附表七編號9「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七
    編號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緩刑參年,並應自
    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仟元。
十、蕭明仁犯如附表七編號10「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七
    編號10「主文」欄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緩刑貳年,並應自
    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十一、王世璋犯如附表七編號11「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
      七編號1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
十二、薛蓬生犯如附表七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
      七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緩刑貳年,並
      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十三、吳大鴻犯如附表七編號13「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
      七編號1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緩刑貳年。
十四、葉珍琳、王慧玉均無罪。
十五、洪文宗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陳歐珀係擔任立法院第8屆(任期自民國101年2月1日起至105年1月31日止)、第9屆(任期自105年2月1日起至109年1月31日止)、第10屆(任期自109年2月1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立法委員,負有制定法律,及對中央政府機關有審查預算、施政質詢之權,並擔任附件一所示屆期之交通委員會委員,行使立法委員、交通委員會委員或召集委員之職權,負責審查交通政策及有關交通部掌理事項之議案,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及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負責審查交通、公共工程、通訊傳播政策及有關交通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並得於每會期開始時,邀請各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及備質詢,提出法律修正案等,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洪英正時任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興公司)董事長,經營船舶運輸業務,同時為聯興公司旗下建信理貨行(63年2月20日設立登記,嗣於106年10月27日歇業)、港協理貨有限公司(下稱港協公司)(106年6月2日設立登記)之實際負責人,並擔任臺灣商港事業發展協會(下稱商港協會)第1屆(任期自101年10月5日起至104年11月15日止)、第2屆(任期自104年11月16日起至107年12月18日止)理事長、第3屆、第4屆常務理事兼榮譽理事長。茲因陳歐珀自104年2月24日起擔任交通委員會委員,商港協會理事長洪英正因而邀請陳歐珀出席商港協會104年6月26日第1屆第11次理監事會議,又為求順利推動商港協會會議決議,經徵得商港協會理監事同意後,洪英正復於104年6月26日至104年10月13日前之某日,前往立法院拜會陳歐珀,邀請陳歐珀自104年10月13日起擔任商港協會顧問,陳歐珀明知洪英正係商港協會理事長,且為聯興公司董事長,經營船舶運輸業務,與其職司之上開法定權限具關連性,並知悉洪英正係因商港協會有透過立法委員藉其職權推動商港協會會議決議之需求,始以商港協會理事長身分代表商港協會邀請陳歐珀擔任商港協會顧問,遂藉機主動推派陳歐珀國會辦公室顧問洪文宗(已歿,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嫌,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詳如下述)作為其與商港協會之溝通橋樑,由洪文宗代表陳歐珀出席商港協會會議及彙整商港協會會議決議提案相關資料暨意見,作為陳歐珀問政參考,並以其經費不足支付洪文宗顧問費為由,主動開口向洪英正索取不正利益,要求洪英正替其支付洪文宗擔任陳歐珀國會辦公室顧問之薪資,洪英正明知陳歐珀係藉詞要求代付顧問薪資之不正利益,然為與陳歐珀維持良好關係,冀求日後透過洪文宗請託陳歐珀利用其職務上權限,藉由陳歐珀邀請交通部及相關國營事業作業務報告、接受質詢,並提出法律修正案等方式,行使其質詢權、提案權,遂行監督交通部之職權之職務上行為,俾協助洪英正推動商港協會會議決議之提案,同時使其所經營之聯興公司得因此間接獲利,洪英正遂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同意陳歐珀要求不正利益,並依陳歐珀之指示,自104年11月6日(起訴書誤載為105年1月6日,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起,以按月給付洪文宗擔任陳歐珀國會辦公室顧問薪資之方式,交付不正利益予陳歐珀,同時指示不知情之建信理貨行會計,自104年11月6日起至106年10月6日止,假借支付洪文宗建信理貨行顧問費之名義,利用建信理貨行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建信理貨行華南銀行帳戶),按月將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款項,匯至洪文宗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洪文宗華南銀行帳戶),嗣因建信理貨行於106年10月27日歇業,洪英正即另指示不知情之港協公司會計王慧玉、葉珍琳,自106年11月6日起至109年7月6日止,改以假借支付洪文宗港協公司顧問費之名義,透過港協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港協公司華南銀行帳戶),按月將附表一編號26至59所示款項,匯至洪文宗華南銀行帳戶,雙方因而建立陳歐珀收受不正利益後,以其質詢權、提案權等職務上行為之行使為對價,而為洪英正謀求商港協會利益之長期合作關係。陳歐珀自104年6月26日至104年10月13日前某日迄洪文宗於110年1月21日離職時止,基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及收受不正利益之單一犯意,透過指派洪文宗代表其出席商港協會會議,彙整商港協會會議相關資料暨意見,作為其與商港協會理事長洪英正間溝通橋樑之方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洪英正為向陳歐珀陳情商港協會104年12月17日會員大會反對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港務公司)籌備成立子公司「高雄洲際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洲際碼頭公司),經營第七貨櫃中心,違反港務公司於101年3月1日設立時,公開宣示「不對內競爭」、「不與民爭利」、「不主動收回已開放民營之裝卸業務」等三不原則,嚴重影響商港協會會員之競爭力之訴求,因而於104年12月17日至105年3月28日前某日,提供「港務公司嚴重違反三不原則成立高雄洲際碼頭公司,建請撤銷高雄洲際碼頭公司公開招募案件」之相關資料予洪文宗,透過洪文宗請託陳歐珀提案阻止港務公司成立高雄洲際碼頭公司,洪文宗將上開資料交予陳歐珀後,陳歐珀隨即於105年3月28日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提出「港務公司在101年成立之初,曾與現有港埠業者公開宣示三大原則:一、不對內競爭;二、不與民爭利;三、不主動收回已開放民營之碼頭裝卸業務。如今港務公司違反民意強行偷渡欲設置高雄洲際碼頭公司,涉嫌規避本院監督,應撤銷該子公司公開招募案,俟新政府通盤評估後再議」之臨時提案,經港務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董事長於會中與陳歐珀進行溝通,並徵得陳歐珀同意後,始將前揭臨時提案「應即撤銷」之文字修正為「應即擱置」,並於當日決議通過前揭臨時提案;期間洪英正發現港務公司仍持續籌備成立高雄洲際碼頭公司,即於105年8月4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洪文宗表達「高雄貨櫃碼頭供過於求、港務公司成立第七貨櫃中心擬持股40%,涉及與民爭利,屠殺民營企業」等意見,並請託洪文宗「提醒陳歐珀先提出質詢,並同時凍結預算」,洪文宗彙整洪英正上開意見,撰擬質詢內容,並於105年8月11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其為陳歐珀撰擬之「重申三不原則」、「港務公司不顧立法院105年3月28日提案反對,設立第七貨櫃中心,堅持引進外資是否圖利」等質詢重點告知洪英正,並將洪英正建請提醒陳歐珀對港務公司提出質詢暨提案凍結預算一事轉知陳歐珀,同時將洪文宗所撰擬上開質詢內容提供予陳歐珀參考,由陳歐珀於105年12月5日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交通部主管航港建設基金非營業預算、港務公司營業預算議案時,以「港務公司濫用航港建設基金興建高雄第七貨櫃中心」等語(質詢內容詳如附件二編號1),質詢時任交通部長賀陳旦,復於105年12月19日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交通部主管航港建設基金非營業預算、港務公司營業預算議案時,以委員提案第59案,凍結港務公司106年度預算案「資金轉投資及盈虧明細表」編列轉投資成立高雄洲際碼頭公司第2年度經費預算新臺幣(下同)3億8,400萬元之5分之1。
 ㈡緣商港協會不滿政府自87年起陸續開放高雄、基隆、蘇澳與花蓮等國際商港設立民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實施碼頭工人僱用制度及棧埠作業民營化計畫,承諾發放碼頭工人退休離職補償金後,因政府先於89年間將原臺灣省政府所屬交通建設基金與碼頭工人退休離職基金簡併為航港建設基金,並由航港建設基金支應碼頭工人退休離職補償金,隨後規範民營業者繳交與港務公司之裝卸管理費,須固定提撥3分之1作為歸墊款,逐年償還與航港建設基金,用以沖銷政府代墊之碼頭工人退休離職補償金支出,政府在該項歸墊款已於98年間歸墊完畢之情況下,仍持續向業者收取該筆費用。且全球海運市場持續不景氣,港務公司卻猶按每年躉售物價及營造工程指數逐年調整各港區租金及管理費,增加民有商港業者之營運成本,遂於101年10月5日召開理事會會議決議「向交通部爭取全國各商港散雜貨裝卸管理費統一收費暨訂定碼頭裝卸作業開放民營時由裝卸業者負擔原碼頭工人退職金管理費之3分之1作為中央先行代墊款(共二百多億)歸墊款落日條款,將費用回歸業者,調降管理費」、「向港務公司爭取取消各港區土地、地上建築物、電機等設施租金,每年需隨零售及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漲跌調整極其不合理,並請凍漲101年度各港區土地租金」,復於105年9月29日召開理監事會議決議「建議港務公司比照行政院擴大投資方案,凍漲各港區租金、管理費或提供業者租金優惠」,洪英正為推動商港協會上開決議,便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洪文宗說明碼頭工人退休離職補償金已歸墊完畢一事,進而邀請洪文宗於105年11月2日出席「碼頭工人退休離職金歸墊款及裝卸管理費」會議,藉由洪文宗於會後彙整學者、港務公司、洪英正關於碼頭工人退休離職補償金已全數歸墊航港建設基金完畢,卻仍持續超收之相關資料予陳歐珀,作為陳歐珀問政參考資料之方式,請託陳歐珀行使監督交通部、港務公司之職權,陳歐珀因而於105年12月5日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交通部主管航港建設基金非營業預算、港務公司營業預算議案時,以「航港建設基金已於89年歸墊完畢,仍超收歸墊款,超收款項於101年3月1日之前流入航港建設基金,應該儘速歸還民營業者,101年3月1日之後或係以商港服務費流入港務公司,變相成為港務公司盈餘收入之不當得利」等語(詳附件二編號2),質詢時任交通部長賀陳旦,復於105年12月19日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提出「要求交通部儘速提出過渡時期之調降港埠租金及管理費方案,並督促港務公司儘速提出有效體恤方案」、「要求交通部立即查明碼頭工人歸墊款,停止收取歸墊款,並儘速退還已超收歸墊款」等臨時提案,均於當日決議修正通過。
 ㈢商港協會自107年12月19日起至113年12月26日止,雖改由廖
    超祥出任商港協會理事長,惟洪英正仍具商港協會常務董事
    兼榮譽理事長之身分,並以上開身分出席商港協會會議,持
    續透過與洪文宗討論商港協會相關議題、前往立法院拜會陳
    歐珀等方式,請託陳歐珀推動商港協會會議決議之提案,期
    間商港協會邀請陳歐珀及洪文宗出席108年9月27日理監事會
    議,會中討論108年度土地使用費、租金、管理費之相關議
    題,並作成「建議108年度土地使用費、建物租金及管理費
    暫緩調漲2%,以體恤航港產業處於全球經濟疲弱及衰退的經
    營困境,協助業者度過不景氣的寒冬」之決議後,商港協會
    隨即於108年10月23日函請交通部、航港局及港務公司減免1
    08年土地使用費、建物租金及管理費調漲2%,並合理調降港
    務公司與民營業者間合約中相關費率,陳歐珀據而透過國會
    辦公室向港務公司關切暫緩調漲108年土地使用費、建物租
    金及管理費一事,港務公司因陳歐珀國會辦公室來函關切,
    旋即督請各港區調查影響範圍及金額,惟港務公司於108年1
    2月11日仍函覆無執行合理性;嗣新冠肺炎疫情於109年間席
    捲全球,航運業者因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大幅降低港貨量,
    導致營運成本增加,然交通部提出之運輸業紓困方案獨漏「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貨櫃集散站業」,致航運業者無
    法申請相關補助,時任商港協會常務理事之洪英正為此於10
    9年2月14日透過洪文宗安排其前往立法院拜訪陳歐珀,商港
    協會同時於109年2月15日函交通部、航港局「建請將船舶貨
    物裝卸承攬業、貨櫃集散站業納入『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
    )疫情之紓困、復甦與振興方案』之適用紓困對象」、於同年
    2月17日函交通部、航港局、港務公司「建請交通部協助減
    免108年土地使用費、建物租金及管理費調漲2%,並合理調
    降港務公司與民營業者間合約中相關費率,以協助業者度過
    景氣寒冬與受COVID-19疫情影響致經營困難之窘境」,並將
    副本送達陳歐珀,另委由不知情之商港協會秘書長陳清擇於
    109年2月17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109010交通部等因應
    武漢肺炎紓困及補貼振興方案建請將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
    貨櫃集散站經營加入適用對象」、「109012陳歐珀立委-建
    請交通部協助減免108年土地使用費、建物租金及管理費調
    漲2%」等檔案予陳歐珀所指定擔任其與商港協會溝通橋樑、
    負責傳達商港協會意見之洪文宗,藉由洪文宗將上開檔案轉
    傳予陳歐珀之方式,請託陳歐珀於立法院提案,陳歐珀因而
    於109年3月4日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次全體
    委員會議提出臨時提案,建議交通部「將『船舶貨物裝卸承
    攬業』、『貨櫃集散站業』納入紓困方案對象,補貼土地及商
    港設施租金、管理費,以減輕營運負擔」、「減免原訂『108
    年土地使用費、建物租金及管理費調漲2%』,合理調整港務
    公司與民營業者合約中相關費率,以協助業者度過新冠肺炎
    疫情,導致經營困境之窘境」,上開臨時提案均於當日決議
    通過後,陳歐珀隨即於109年3月5日在立法院召開座談會,
    並邀請商港協會常務理事洪英正、秘書長陳清擇共同出席座
    談會,要求港務公司立即中止自109年初開始實施之租金與
    管理費調漲2%計畫,並將已收取之費用退還業者,即時提供
    紓困,嗣交通部於109年3月12日將「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
    、「貨櫃集散站業」納入紓困方案對象,使66家公司因而獲
    得補助,聯興公司亦因此獲取109年至112年6月30日港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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