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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證券交易法(2025-12-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2025-12-02 案號:金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慶成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第  三  人
即  參加人  慶成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李育成



選任辯護人  郭維翰律師
            黃國銘律師
上列第三人因被告李育成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慶成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
    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
    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
    取得。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
    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
    1定有明文。次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
    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
    人未為第1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
    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
    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李育成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由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28號審理在案,又依起訴書
    所載之內容,被告涉嫌操縱正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
    峰公司)之股價,影響正峰公司私募股票訂價,使其控制之
    慶成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成公司)以每股新臺幣(
    下同)6元之低價應募,藉此大幅減少慶成公司應募金額,致
    正峰公司受有1,172萬5,000元之損害,依上揭規定,沒收對
    象及範圍可能及於慶成公司之財產,而慶成公司並未具狀聲
    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
    但書規定,向本院陳明對於沒收其財產將不利益乙節不提出
    異議,是為保障前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
    ,使之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其
    權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前段規定
    ,依職權裁定命慶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並定於民國11
    5年2月6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又參與
    人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24第2項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諭知沒收判決,附此敘
    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施函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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