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DM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26-06-11)
其他/待認定
TPDM
2026-06-11
案號: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聖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2903、2904、2905號),本院於民國1
14年12月31日判決,就下列有期徒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部分漏
未判決,茲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部分,補充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
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1條之易科罰金,如判決主文內漏未記載,而
因被告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等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時,
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參
照)。又原判決漏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檢察官及被
告既皆得聲請原法院補充裁判,即不得據此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李聖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4年
度簡字第3646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又被告所犯如原判決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為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且宣告刑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
已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予易科罰金之規定,從而,
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定應執刑行部分漏未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爰依法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