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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詐欺等(2025-11-26)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11-26 案號:金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重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泉


選任辯護人  絲漢德律師
            黃郁淳律師
被      告  林國洲


選任辯護人  王立中律師
被      告  蘇文菁



            黃弘仁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謝宏明律師
            羅珮綺律師
被      告  任鳳英



選任辯護人  趙建和律師
            趙連泰律師
被      告  吳品峰


            簡耀豊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青鋒律師
被      告  楊豐宏


選任辯護人  陳銘傑律師
被      告  鍾麗華


選任辯護人  王仕為律師
            彭立賢律師
被      告  王俊中



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律師
            甘芸甄律師
被      告  賴國珍


選任辯護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被      告  尹維宏


            劉慧美


            高瑞言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
173號、108年度偵續字第441號、110年度偵字第25308號、111年
度偵字第8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主刑部分:
一、黃國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二、林國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三、黃弘仁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四、任鳳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五、吳品峰、簡耀豊、楊豐宏、鍾麗華、王俊中、賴國珍、尹維
    宏、劉慧美均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及記入
    不實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均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其
    部分確定後壹年內,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六、高瑞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
    參年,並應於本判決高瑞言部分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貳、沒收部分:
一、任鳳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二、黃弘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貳仟貳佰玖拾
    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參、蘇文菁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黃國泉於民國99年10月13日係印尼商亞洲漿紙有限公司(公
    司英文名稱:Asia Pulp & Paper Co., Ltd.,英文縮寫:A
    PP,隸屬於印尼金光集團,下稱亞洲漿紙公司)100%持股臺
    灣子公司金盛世紙業有限公司(址設○○市○○區○○○路0段000
    號0樓,下稱金盛世公司)之執行副總經理,後於102年2月1
    日擔任代理總經理(因前任總經理徐志宏離職),嗣於同年
    3月為總經理,直至106年9月11日止,並負責經營決策、臺
    灣區衛生紙銷售及核准客戶折讓申請等業務;林國洲於99年
    12月20日至104年11月30日間係該公司業務部協理,負責接
    洽客戶訂單、達成利潤目標及業績噸數等業務;蘇文菁(已
    歿)於98年6月25日入職,並擔任採購人員,後於100年轉調
    供應鏈部門副理,並自102年起至107年9月14日間擔任供應
    鏈部經理,後於107年9月15日離職,負責接洽代工廠(英文
    名稱: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英文縮寫:OEM
    )、製作費用明細、向母公司亞洲漿紙公司請購原紙(即產
    製衛生紙之原料)及衛生紙成品入出庫作業等業務;任鳳英
    於100年11月1日至105年6月間係該公司財會部經理,負責簽
    核客戶折讓及代工廠加工費申請、製作轉帳傳票及編製財務
    報表等業務,後於105年7月至106年7月轉為營運管理經理(
    嗣於106年7月31日離職);黃弘仁於100年3月1日至107年8月1
    7日間係該公司電商通路主管,負責電商網路平臺管理及銷
    售業務,黃國泉等5人均係受金盛世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人。
    吳品峰係唐古拉有限公司(址設○○縣○○鎮○○路000號0樓,下
    稱唐古拉公司)及北港故事館有限公司(址設○○縣○○鎮○○路
    000號0樓,下稱北港故事館公司)負責人;簡耀豊係豊欣紙
    業有限公司(址設○○市○○區○○街0號,下稱豊欣公司)、捷
    好實業有限公司(址設○○市○○區○○路0段000巷0號,下稱捷
    好公司)及昕旺紙業有限公司(址設○○市○○區○○路0段00號
    ,下稱昕旺公司)負責人;楊豐宏係久富餘工業有限公司(
    址設○○縣○○鎮○○路000號,下稱久富餘公司)業務經理;鍾
    麗華係新和國際有限公司(址設○○市○○區00○00號,下稱新
    和公司)經辦會計;王俊中係鈺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址設
    ○○市○○區○○路000號,下稱鈺潔公司)及源鑫國際事業有限
    公司(址設○○市○○區○○路000號,下稱源鑫公司)負責人;
    賴國珍係聯偉紙業有限公司(址設○○縣○○鄉○○○路00號,下
    稱聯偉公司)負責人;尹維宏係佶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址
    設○○市○鎮區○○街000巷00號,下稱佶翔公司,登記負責人尹
    國忠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實際負責人;劉慧美係佶
    翔公司會計人員;高瑞言係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下稱瑞豐公司)負責人;廖賢記(已歿,另經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係永昇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永昇公
    司)負責人,前揭唐古拉公司等13家公司(上開人等合稱吳
    品峰等10人)均為金盛世公司加工製造衛生紙之代工廠。
二、黄國泉、林國洲、蘇文菁及任鳳英違反金盛世公司禁賣原紙
    營業策略,以不實銷售衛生紙名義,私售原紙予唐古拉公司
    等13家公司,唐古拉公司等13家公司上開負責人等則配合辦
    理,致黄國泉等人得藉此虛增金盛世公司營業收入,並使蘇
    文菁、任鳳英詐取績效獎金(詳如附表二所示;起訴書誤繕
    為業績獎金;關於黃國泉、林國洲取得績效獎金及任鳳英10
    5年7月後取得之績效獎金部分,均不另為無罪諭知):
 ㈠緣金盛世公司在臺主要業務為向經銷商客戶銷售「緻柔」、
    「倍潔雅」、「唯潔雅」及「優活」等4款自有品牌衛生紙
    ,部分衛生紙之生產係委由代工廠進行代工,金盛世公司會
    向金光集團進口製造衛生紙之原紙,金光集團透過海運將原
    紙運抵臺灣後,再將原紙直接從港口送往代工廠,或由金盛
    世公司將倉庫庫存之原紙送往代工廠;代工廠於收受原紙後
    ,即排程生產衛生紙,迨完成生產後,再將衛生紙送往金盛
    世公司指定倉庫,並開立發票向金盛世公司請領加工費;至
    於衛生紙之包材,則由金盛世公司所提供,或由金盛世公司
    委託代工廠自行採購,再由代工廠將包材費用反應於加工費
    中,一併向金盛世公司請款;另金盛世公司衛生紙之銷售業
    績即以製造銷售衛生紙所使用之原紙噸數作為核算標準(即
    原紙進口噸數越高,代表原紙用量越高,產出之衛生紙數量
    隨之提高,銷售業績亦提高)。
 ㈡黄國泉、林國洲、蘇文菁及任鳳英均明知金盛世公司主要係
    以銷售前揭4款品牌衛生紙為業,金光集團自101年起對金盛
    世公司即訂有禁賣原紙之營業策略,亦明知唐古拉公司等13
    家代工廠僅係受金盛世公司委託,負責將原紙加工製成衛生
    紙成品,該等公司實際並無直接向金盛世公司採購衛生紙之
    需求,詎黃國泉、林國洲為達亞洲漿紙公司要求之衛生紙銷
    售業績目標,且任鳳英、蘇文菁亦因此得獲取績效獎金,竟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損害金盛世公司利益,基於背信
    、詐欺取財、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與吳品峰等10人基於行
    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接續犯意聯絡,於101年至107年間(
    任鳳英僅參與至105年6月止),由林國洲、蘇文菁於每月月
    底業績結算前,計算衛生紙未達業績標準之原紙噸數回報黄
    國泉,黄國泉、林國洲或蘇文菁再告知唐古拉公司等13家代
    工廠需配合採購之原紙噸數,向前揭代工廠出售金盛世公司
    之原紙,並由蘇文菁親自或指示不知情下屬史珮製作費用明
    細,再依黄國泉所決定出售原紙之噸數及售價,換算所需業
    績之衛生紙品牌及品項之箱數及售價,續由林國洲指示不知
    情下屬陳信宏、詹竣珽等人依前揭費用明細之品項、箱數及
    售價等內容,以前揭代工廠之名義製作不實「衛生紙訂購單
    」,佯以代工廠向金盛世公司訂購衛生紙之假象,並於該等
    虛偽交易訂購單之產品編碼(即SKU碼)末特別加註「-9」
    、「-10」、「-11」、「-12」、「-24」或代工廠自有衛生
    紙品牌代碼作為識別。俟虛偽交易訂單完成後,蘇文菁再指
    示不知情船務人員陳慧莉向金光集團請購原紙,並由陳慧莉
    之助理安凱莉在該等原紙海運運輸紀錄(Shipping Records
    )手寫註記購買原紙之代工廠名稱,於該等原紙運抵臺灣後
    ,陳慧莉直接將原紙送至代工廠交貨,而未依常規送至金盛
    世公司原紙倉庫存放,並依蘇文菁及不知情生產管理專員陳
    競羽之指示,僅在進銷存作業系統SAP軟體虛偽登載原紙係
    存放於金盛世公司報廢品倉庫;蘇文菁另指示不知情倉管張
    紹智製作不實「衛生紙成品入出成品倉庫(倉庫代號:104
    )庫存紀錄」,佯以代工廠有依代工合約將原紙製成衛生紙
    入庫,再將衛生紙出售予代工廠之假象,以不實銷售衛生紙
    名義,實際上係私售原紙予唐古拉公司等13家代工廠,並開
    立不實之「銷貨發票」金額予唐古拉公司等13家代工廠(銷
    售情形詳如附表一所示,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9億6,851萬
    8,055元),惟實際銷售原紙收入僅有總計6億1,395萬3,281
    元,使金盛世公司於101年至107年各年度營業收入虛增總計
    3億5,456萬4,774元(計算式:9億6,851萬8,055元-6億1,395
    萬3,281元),依此方式不實填製金盛世公司於101年至107年
    之會計憑證,並將所對應之不實事項記入會計帳冊,足以生
    損害於金盛世公司。
 ㈢為因應唐古拉公司等13家代工廠實際僅支付原紙費用,致金
    盛世公司部分應收帳款因而無法收回,任鳳英遂規畫以不實
    銷貨折讓及代工費進行沖銷,使前揭代工廠虛偽購買衛生紙
    價款扣除代工費及折讓後,即與其等出售原紙之價格相同,
    蘇文菁再依任鳳英前揭帳務規畫計算攤平帳目所需之代工費
    及折讓金額,登載在前揭費用明細檔案,由林國洲指示下屬
    陳信宏、詹竣珽於101年至107年間,依前揭費用明細檔案計
    算之折讓金額製作不實「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
    明單」(下稱折讓單),並透過蘇文菁等人將該等折讓單交予
    共同基於接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意聯絡之唐古拉公司
    及北港故事館公司負責人吳品峰、豊欣公司、捷好公司及昕
    旺公司負責人簡耀豊、久富餘公司業務經理楊豐宏、新和公
    司經辦會計鍾麗華、鈺潔公司及源鑫公司負責人王俊中、聯
    偉公司負責人賴國珍、佶翔公司實際負責人尹維宏及會計人
    員劉慧美、瑞豐公司負責人高瑞言及永昇公司負責人廖賢記
    蓋印代工廠之統一發票章,再由陳信宏、詹竣珽以折讓單製
    作「促銷活動申請表」及「促銷活動申請單」,以前揭代工
    廠之名義申請不實衛生紙銷貨折讓,先後經任鳳英及黃國泉
    核准後,再由任鳳英製作不實「轉帳傳票」,並將所對應之
    不實事項記入會計帳冊,以沖銷不實衛生紙交易無法收回之
    應收帳款,分別虛偽折讓予唐古拉等公司共2億977萬751元
    (各公司折讓情形詳如附表一所示;起訴書誤繕為2億1,194
    萬9,584元)。
 ㈣吳品峰、簡耀豊、楊豐宏、鍾麗華、王俊中、賴國珍、尹維
    宏、劉慧美及廖賢記均明知其等代工廠向金盛世公司購買原
    紙後係用於製造代工廠之自有品牌衛生紙,並無受金盛世公
    司之委託,將該原紙加工製成「緻柔」、「倍潔雅」、「唯
    潔雅」及「優活」等4款品牌衛生紙之事實,竟接續與黃國
    泉、林國洲、任鳳英、蘇文菁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及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之接續犯意聯絡,於101年至107年間
    ,分別配合開立上開公司之不實「加工費發票」,金額總計
    1億33,82萬5,672元(詳如附表一所示;起訴書誤繕為1億3,
    460萬7,087元),前揭11家代工廠續以該等不實發票向金盛
    世公司請款加工費,先後經任鳳英及黃國泉核准後,再由任
    鳳英製作不實「轉帳傳票」,並將所對應之不實事項記入會
    計帳冊,以沖銷不實衛生紙交易無法收回之應收帳款。
 ㈤黃國泉、林國洲、蘇文菁及任鳳英以前揭製作不實代工廠衛
    生紙訂購單及不實衛生紙成品入出庫紀錄、開立不實衛生紙
    銷貨發票、核准不實加工費及銷貨折讓等方式,虛增每月銷
    售業績,致金盛世公司陷於錯誤,誤信其等有達成亞洲漿紙
    公司所要求之衛生紙銷售業績目標,遂依「噸紙EBITDA達成
    率」、「銷量達成率」、「成品製成率」及「財報正確性」
    等相關指標,按權重核算蘇文菁、任鳳英當月績效獎金並撥
    付款項,致蘇文菁、任鳳英分別詐領績效獎金共63萬626元
    、26萬9,797元(詳如附表二;起訴書認任鳳英詐得31萬9,8
    02元,詳如不另為無罪諭知),而受有本無庸支付之績效獎
    金損失,且因渠等以前揭方式(即私售原紙予代工廠)違背
    金盛世公司所託任務,致金盛世公司受有無法擴展其自有品
    牌衛生紙市場之損失。
三、蘇文菁及黃弘仁任職金盛世公司期間違反競業禁止規定,與
    林國洲(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私自設立菁弘國際有限
    公司(址設○○縣○○鄉○○○路00巷0號0樓,下稱菁弘公司),
    並利用金盛世公司資源從事競業行為而獲取不法利益:
  蘇文菁及黃弘仁於任職金盛世公司之初,即與該公司簽訂保
    密及不競爭協議,約定「於任職期間及離職日起2年內,不
    得自行或與他人共同,直接或間接以負責人、經理人、股東
    、雇員等身分,設立、從事或參與與金盛世公司業務構成競
    爭或處於相同行業之公司」。蘇文菁及黃弘仁任職於金盛世
    公司期間均係受金盛世公司委任而為該公司處理事務之人,
    其等應盡誠信、忠實義務,負有為金盛世公司拓展業務、謀
    求最大利益之任務,亦明知金盛世公司自99年起致力於開發
    網路電商經銷通路,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損害金盛
    世公司利益,基於背信之接續犯意聯絡,於其等仍在職於金
    盛世公司之104年11月13日,先由黃弘仁以其胞兄黃勊宇之
    名義私下設立營業項目與金盛世公司重疊、具有競爭關係之
    菁弘公司,黃弘仁及蘇文菁分別擔任菁弘公司實際負責人及
    經理,黃弘仁負責與菁弘公司之客戶接洽、安排出貨及客服
    等業務,蘇文菁則負責菁弘公司之採購、帳務、管理庫存等
    業務,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黃弘仁利用其擔任金盛世公司業務部經理得結識網路電商平
    臺及金盛世公司上游合作代工廠及下游客戶之機會,於其在
    職之104年11月間,向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MoM
    o購物)、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Yahoo奇摩超
    級商城)、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PChome)
    等網路電商公司申請菁弘公司成為該等電商供應商會員,再
    於其在職之104年11月間,委請金盛世公司之代工廠唐古拉
    公司同時擔任菁弘公司代工廠,由唐古拉公司負責生產菁弘
    公司名下之「極度純柔」、「優朵」及「綠荷」等3款自有
    品牌衛生紙,並接洽與金盛世公司合作之物流公司通盈通運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盈公司)及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嘉里大榮公司),協助菁弘公司出貨予客戶,而與
    金盛世公司構成商業競爭關係。
 ㈡蘇文菁及黃弘仁於任職金盛世公司之105年至107年間,在金
    盛世公司辦公處所,利用金盛世公司之網路資源,分別以金
    盛世公司公務電子信箱(即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
    0000.000.00)處理有關菁弘公司各期銷售帳務明細、投保
    產險、徵聘員工、稅務、編製財報、股東分紅等日常營運業
    務,並從事接洽客戶訂單、安排商品出貨、開立銷項發票、
    與網路電商公司結算及請款等商業競爭行為,嗣菁弘公司自
    105年4月至106年12月間營收總計1億525萬7,631元(起訴書
    誤繕為1億530萬1,261元),蘇文菁及黃弘仁則分別自菁弘
    公司分紅133萬2,291元(起訴書誤繕為226萬4,996元),以
    此方式未盡誠信、忠實義務、違背金盛世公司所託之任務,
    其等所從事與金盛世公司商業競爭之行為致金盛世公司喪失
    與各該客戶交易之機會而損害金盛世公司財產利益,亦使金
    盛世公司支出成本所建置之公務資源及為公務而支付之薪水
    遭用於與公司無關用途,反係遭用於與公司處於競爭關係之
    菁弘公司,相對降低金盛世公司之商業競爭優勢而受有損害
    。
  理 由
甲、程序部分(以下卷宗代碼詳參如附件「卷宗代碼對照表」:
壹、就證人即被告黃國泉於警詢中之陳述: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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