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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環境影響評估法(2025-09-18)

其他/待認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2025-09-1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訴字第672號
原      告  王達政                                 
            王卓美智        
            王晴                                       

            吳麗慧                                  
            許心欣                                    
            石毓菁                             
            趙慧琳                                   
            岳祥文                                    
            施月英                                       
            林翠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馨雯律師
            蔡雅瀅律師
被      告  環境部                               
代  表  人  彭啓明          
訴訟代理人  黃冠中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民國114年5
月15日院臺訴字第1145008449號訴願決定(原處分:環境部113
年11月18日環部保字第1131076061號公告),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爭訟概要:參加人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113
    年6月14日以經營字第11300630530號函,提出「台中電廠第
    二期新建燃氣機組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系爭計畫)
    ,經被告召開113年8月30日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後,提經被告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113年10月30日第23次會議決議通
    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被告乃以113年11月18日環部保字第1
    131076061號公告審查結論,無須進行第2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並請參加人依系爭計畫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下稱原處分)。然原告主張就系爭計畫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行政院於114年5月15日以院臺訴
    字第1145008449號訴願決定,訴願駁回;但原告猶不服訴願
    決定,故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計畫之開發單位,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
    定及原處分,倘認其撤銷訴訟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法律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
    本件訴訟。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玟卉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