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BA 聲請假扣押(2026-01-26)
其他/待認定
TPBA
2026-01-26
案號: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5年度全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謝慧美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楊維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7,594,212元範圍內為
假扣押。
二、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7,594,212元,或將債權人
請求之金額新臺幣7,594,212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
押。
三、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293條
第1項、同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規定甚明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得依
下列規定實施稅捐保全措施。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適用
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
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
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其屬納稅義務人已依法
申報而未繳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
後聲請假扣押。……。」另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
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設有規定;此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97條
規定,亦準用於行政訴訟事件之假扣押程序。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漏報民國111年度海外其他所得
新臺幣(下同)29,035,924元,經聲請人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
4,467,184元及裁處罰鍰3,127,028元,相對人雖申請更正惟
未檢附任何證明文件。賽席爾商A AND T HOMEWARES CO LTD
(下稱A AND T公司)為相對人持股100%之境外公司,另相對
人於境外分別成立越南商AKA HOMEWARE有限公司及薩摩亞商
MGM AS-SOCITES LIMITED(下稱MGM公司)。A AND T公司於11
1年間分別匯入美金510,400元及美金456,800元至相對人上
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商銀)香港分行OOOOOOOOOOOOOO號
帳戶(下稱1602帳戶)及同行OOOOOOOOOOOOOO號外幣帳戶(下
稱3221帳戶),聲請人函請相對人說明A AND T公司匯入其個
人國內外各帳戶資金之原因,經相對人說明1602帳戶匯入款
係為增加資金調度便利性,供MGM公司營運目的之用,另322
1帳戶匯入款係為償還其代購(大陸)原料之代墊款,惟相對
人迄未提示相關事證及支付證明供核,經聲請人核認A AND
T公司匯入相對人1602帳戶及3221帳戶共美金967,200元為相
對人之海外其他所得,依臺灣銀行美金匯率平均數折算為29
,035,924元。次查A AND T公司111年度匯入3221帳戶計美金
456,800元,均旋即於當日或次日結售(轉帳)至相對人上海
商銀OOOOOOOOOOOOOO號臺幣帳戶(下稱2533帳戶)合計13,541
,960元,經聲請人函請上海商銀提供相對人2533帳戶於111
至114年度之存款餘額,查得111年底銀行存款餘額為296,54
3元,112年及113年底餘額分別驟減為14,577元及227元,至
114年3月5日已無存款,相對人已將上述111年度結售至案關
帳戶之款項13,541,960元提領一空,相對人顯有隱匿或移轉
財產之跡象,意圖規避稅捐行政執行。又相對人113年度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僅有營利所得19,222元,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雖有桃園市及新北市不動產計7筆,惟因相對
人尚有民間債務,其中新北市土城區石門段710、720及721
地號等3筆土地已遭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查封,若民間債權人
聲請強制執行,雖聲請人之稅捐債權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
項規定優先於普通債權,如聲請人未取得執行名義,相對人
之財產即遭普通債權人強制執行而終結,恐有日後不能強制
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餘桃園市○○區○○○0-0至0-0建物及同
區民有段909、912及913地號土地等4筆房地依公告現值核算
價值合計僅382,711元,另查該4筆房地亦有設定第三人張傑
英最高限額抵押權400,000元,因相對人滯欠綜合所得稅款
計有7,594,212元,得禁止處分財產價值尚不足保全稅捐債
權,以其現存財產似難冀望其完納稅捐,況相對人已有隱匿
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已如前述。現相對人於11
4年12月24日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申請更正,主張匯入
款屬於貨款部分需要轉入越南工廠,並非所得,惟亦未提供
相關證明文件,恐有再以類似方式隱匿或移轉財產,難以期
待其將來能完納稅捐,倘俟滯納期滿或更正確定後始移送執
行,恐有未能及時維護租稅債權之虞,為確保國家稅捐債權
,實有立即扣押相對人財產之必要。本案應納稅捐金額龐大
,相對人逃漏稅情節重大,且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跡象,不利
稅捐債權實現之事實至明,確有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強制執
行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93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
項第2款規定,聲請本院准許聲請人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
所有財產於7,594,212元稅捐債權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相
對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核定稅額繳款書(未申
報核定)、裁處書、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以及送達回執計6紙
、相對人114年12月24日更正申請書計1紙、相對人1602及25
33帳戶資料、1602帳戶取得海外其他所得匯率換算表及2533
帳戶取得海外其他所得明細表計2紙、聲請人112年5月15日
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20014427號函及送達回執與相對人相關
電子郵件說明資料計6紙、A AND T公司109年至111年支出明
細計1紙、相對人2533號帳號取得海外其他所得明細表計1紙
、聲請人114年10月21日財北國稅南港服字第1140753736號
函1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臺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4年10月
28日上票字第1140023839號函及附件計3紙、相對人113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計1紙、相對人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計1紙、相對人新北市土城區石門段710、
720及721地號等3筆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計2紙、相對人
桃園市○○區○○○0-0至0-0建物及同區民有段909、912及913地
號土地等4筆房地之土地建物查詢清單計3紙為證(本院卷第
17頁至第72頁),足認聲請人已就本件相對人有符合稅捐稽
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所定「欠繳應納稅捐」且「核定稅捐
之繳納通知書已經合法送達」及「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
稅捐執行跡象」之假扣押法定要件,予以釋明。依首揭規定
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但相對人如為聲請人
供擔保7,594,212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
銷假扣押,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郭淑珍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
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 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 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聿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