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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聲請停止執行(2026-04-28)

其他/待認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2026-04-28 案號: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4年度停字第77號
聲  請  人  HVO Coal Sales Pty Ltd.



代  表  人  Andrew Roxburgh、Anthony Pitt

訴訟代理人  林瑤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 代理 人  邱品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緯人  律師
            陳毓芬  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  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璨宇  律師
            吳佳霖  律師
            潘佳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相對人中華民
國113年12月25日電燃字第1138166200號函之執行,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訴願法第93條第2項、第3項規定:「(第2項)原行政處分
    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
    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
    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第3項)前項情形,
    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又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3項規定:「(第1項)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第3項)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
    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
    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
    限。」準此,原處分或決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必其合法性
    顯有疑義,或其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緊急,非
    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否則尚難認有以行
    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予以救濟之必要。而行政處分合法性顯
    有疑義,係指行政處分之違法明顯,依即時可得調查之事證
    即得認定;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
    原狀,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
    程度,且其損害不能以相當金錢賠償而言,至當事人主觀上
    難於回復之損害,非屬該條所指之難於回復之損害。又所謂
    急迫情事,則指原處分或決定已開始執行或隨時有開始執行
    之虞,而其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者,始足該當。另聲
    請人應就構成上述停止執行之要件事實負其釋明之責,停止
    執行之聲請,若欠缺前揭任一法定要件,即屬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二、爭訟概要:
  聲請人參與相對人辦理之民國「109年起開始交貨6年期『特
    高熱值煙煤』(A2-1規範)新簽定期契約採購案(標案案號
    :109-XX-A20601)」、「112年開始交貨6年期『特高熱值煙
    煤』(規範A2)長約採購案(標案案號:112-XX-A20601)」
    、「112年開始交貨6年期『特高熱值煙煤』(規範A2)長約採
    購案(標案案號:112-XX-A20602)」(下稱系爭契約),
    相對人以兩造以往議價慣例,均以Glencore與日本東北電力
    公司(下稱Tohoku)之議定價格為市場價格。惟於113年度
    議價過程中,聲請人以日文雜誌COAL & POWER REPORT媒體
    報導(下稱系爭報導)議定價格145.95美元/公噸之不實價
    格與相對人議價。相對人認定聲請人以不實文件履約且情節
    重大,以113年12月25日電燃字第1138166200號函(下稱原
    處分),通知聲請人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3年。聲請人不服
    ,提起異議及申訴,均遭駁回,相對人於114年10月2日刊登
    聲請人名稱及違法情形,聲請人先於114年10月16日對原處
    分聲請停止執行,嗣於114年11月24日提起行政訴訟。
三、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㈠、原處分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情節重大」之構成
    要件顯然不當,合法性顯有疑義。系爭報導僅為買方名稱誤
    載,且聲請人提供報導後即以電話與會議多次澄清,相對人
    亦明確知悉價格係基於與其他買方之合意,並未因此產生錯
    誤意思或遭受議價損失。況契約並未要求聲請人提供第三方
    報導作為定價依據,相對人亦有多元資訊來源,足證系爭報
    導非屬政府採購法所稱之履約文件,自難認定構成「虛偽不
    實履約文件」且達「情節重大」程度,原處分並未具體論述
    相關理由,違反比例原則與明確性原則。又聲請人從未指示
    媒體發布錯誤資訊,報導內容之形成與其無涉,相對人不應
    據以歸責於聲請人。倘原處分持續執行,聲請人3年內將無
    法承接政府採購案件,其在臺業務及商譽將遭受急迫且難於
    回復之重大損害;且相對人以針對性及貶抑性文字將聲請人
    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對商譽之損害難以估計,又停止執行
    對公益無不利影響,爰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
㈡、一般而言煙煤供應商所簽訂乃多年期之長約,其他民間廠商
    亦各有其長期供應商,並已有相對固定之採購量,一旦遭相
    對人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即難以於短期內轉換銷售對象,
    且聲請人所供應與相對人之煙煤,與鋼鐵業所用產品並不相
    同,無從令民間廠商消化本為相對人所採購之煙煤數量,停
    權結束後亦恐難與相對人締約,以致喪失並被迫退出整體臺
    灣市場。相對人主張Glencore可透過其他合格廠商或組織業
    務調整方式參與投標,但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
    停權期間聲請人不得參與投標或為分包廠商,其所述做法無
    非規避停權處分,恐違法且不符合實務;相對人稱仍可透過
    其他廠商交易以避免損害,亦與一般煙煤供應契約締約實務
    不符,並使聲請人陷入違反停權處分風險,故該主張無可採
    。
㈢、聲明:原處分及異議處理結果於本案行政訴訟確定前,應停
    止執行,並將聲請人自政府採購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中
    移除。
四、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
㈠、聲請人於108年9月、111年8月、111年9月與相對人簽訂3件燃
    煤採購契約,為期6個年度、每年名目供應量50萬公噸之長
    約採購。除第1年以投標報價決標外,自次年起採逐年議價
    機制,雙方應於每年9月30日前協商反映市場價格(Market P
    rice),該價格須符合「參考契約(Reference Contracts)」
    定義。未達成基準價格合意前,當年度已交貨部分以前一年
    度基準價格為暫定價,事後依合意價格調整差額。若9月30
    日前未達成合意,剩餘數量取消,已交付之燃煤的暫定價視
    為最終基準價格。故而,議價為系爭契約履行至關重要之義
    務,誠信原則及市場價格依據,影響價格、數量及履約品質
    。Glencore為澳洲最大燃煤出口商,Tohoku為日本主要燃煤
    採購者,雙方價格(下稱JRP)對亞太市場具指標性,經各煤
    價期刊報導為市場主要依據。因Tohoku與Glencore交易條件
    與相對人相近,符合「參考契約」定義,故為最具參考性之
    市場價格,兩造歷年議價均依此為準。又相對人每年議價均
    需以第三方媒體報導價格為佐證,Glencore及其同集團廠商
    近5年履約均依Glencore-Tohoku價格為基準,由此可知,兩
    造參考Glencore與Tohoku合意價格,已成為履約慣例。
㈡、本件原處分經申訴審議委員會長達7個月之嚴謹審議,已詳為
    調查相關事實及法律爭點後始予維持,實無一望即知之顯然
    違法情形。且原處分及後續異議處理結果,均認定聲請人明
    知系爭報導內容錯誤,仍二度援引作為其報價符合市場價格
    之佐證資料,顯未依誠信原則履約,並致議價無法完成,造
    成相對人鉅額損害。申訴審議結果亦認定系爭報導與定價具
    重大關聯性,為履約相關重要文件,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
    第1項第4款規定,構成以虛偽不實文件履約且情節重大。縱
    使系爭報導非聲請人所發布,聲請人仍利用資訊優勢,明知
    錯誤卻仍故意提出系爭報導以取信相對人,儘管相對人提出
    數次質疑,惟聲請人未予正面回應,仍催促接受報價,相對
    人於5月7日會議中當面質疑,Nick始坦承145.95美元/公噸
    之價格係與其他電力公司合意;嗣後相對人亦由國際權威煤
    價期刊確認Glencore與Tohoku未就113年價格達成固定價格
    合意,改採指數連動型價格,亦證聲請人所提資訊不實。
㈢、在已證實為虛偽之情形下,聲請人提出之145.95美元/公噸報
    價並非兩造過去所依循之Glencore/Tohoku合意價格,卻仍
    堅持不予降低,亦拒絕提出符合契約所定「參考契約」、「
    市場價格」之證據;反觀相對人於113年8月間多次提出與其
    他澳洲廠商達成之137.44美元/公噸報價,足證聲請人價格
    不合理,然其仍拒絕接受,並於8月1日書面否認曾提供錯誤
    訊息,態度輕蔑,欠缺誠信協商。聲請人提出不實報導之不
    誠信行為已破壞雙方信任關係,致相對人無從接受依據不明
    之報價,113年度燃煤價格協議因而破局,且其以虛偽不實
    文件履約,合於系爭契約一般條款第19.1(a)條(vi)款之解
    除事由,相對人遂於113年12月27日通知一部解除113年度契
    約,並就未返還之價金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於申訴程序中,
    Nick自承知悉報導買家「Tohoku」不實,惟仍傳送該報導予
    相對人且未作澄清,足證其非出於過失,而係明知不實仍故
    意為之。綜上,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而進入程序,違法性已具
    備,與報價合理與否無涉。
㈣、聲請人未具體釋明其所稱「難以回復之損害」之內容或金額
    ,欠缺客觀佐證。按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717號、10
    5年度裁字第1210號、102年度裁字第1910號等裁定意旨,難
    於回復之損害要件,應以聲請人客觀上是否仰賴我國政府機
    關採購始能營運加以判斷。換言之,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
    」當係以聲請人整體營運,是否因原處分之執行,發生難於
    回復之損害為斷,不應著眼於聲請人之部分業務,始符法定
    要件。以本案而言,聲請人之營運範圍包含我國政府採購以
    外之其他民間業務、外國業務,自無從僅限縮於我國境內之
    政府採購業務加以判斷。聲請人屬大型跨國企業,在臺業務
    占比有限,相對人佔全臺煤炭使用量不到二分之一、煤炭耗
    用量佔比約57%,聲請人仍得與民間標案交易,即便停權3年
    ,仍可以金錢補償。且聲請人及Glencore集團早於114年1月
    間原處分尚未執行時起,即未曾再投標相對人曾辦理之十次
    採購案,顯見不參與相對人採購對其業務毫無影響,聲請人
    更非僅賴參加政府機關採購始能維持營運。至其主張商譽受
    損亦欠缺基礎,蓋其母公司已因多起重大違法事件遭受國際
    批評,縱有公告,對其商譽影響亦屬有限。並且,政府採購
    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規範重點乃確保廠商履約誠信,其行
    為態樣與刑法上詐欺行為並無本質差異,倘未先防止聲請人
    繼續參與政府採購投標,將可能危及採購品質及公共利益,
    對公益顯有重大不利影響,故而不應准許聲請人之聲請。
㈤、聲明: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五、本院查:
㈠、原處分並無合法性顯有疑義之情形
1、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
    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
    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
    登政府採購公報:……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
    約,情節重大者。」第102條第3項規定:「機關依前條通知
    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
    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
    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第10
    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
    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或分包廠商: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
    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
    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2、查原處分認定本件3項採購案113年價格依採購契約一般條款
    第5.2條規定洽議過程中,聲請人與相對人以往議價慣例均
    以Glencore與Tohoku議定之價格為市場價格。聲請人之議價
    代理人Nick(亦同時為Glencore與Tohoku議價之主談人),
    明知Glencore與Tohoku 113年度價格尚未議價完成,卻於11
    3年4月23日以通訊軟體提出系爭報導表示Glencore與Tohoku
     113年度價格已議定為145.95美元/公噸,因相對人仍有質
    疑,Nick又再次於113年4月29日以電子郵件表示日本參考價
    格已再有媒體報導證實並提供系爭報導為電子郵件之附件作
    為113年合理市場價格之佐證資料,以此取信相對人並持續
    以該不實價格與相對人議價,就相對人之質疑仍持續以不實
    資訊履約,且後續始承認與相對人議約當時已經知道系爭報
    導之價格確實不是Glencore與Tohoku 113年度議定價格,而
    有以不實文件履約,情節重大,將聲請人名稱及相關情形刊
    登政府採購公報3年等情,有系爭契約、相對人燃料處時任
    處長任曾平113年5月10日之電子郵件、相對人燃料處前任副
    處長(現任處長)洪崇雄113年7月26日之電子郵件(本院卷
    一第155-408、501-507頁)、113年3月26日相對人寄送予聲
    請人信件、系爭報導、113年8月1日聲請人寄送予相對人信
    件、Glencore官網網頁:https://www.glencore.com/who-w
    e-are/at-a-glance (最後瀏覽日:114年10月30日)、Gle
    ncore HVO網頁,網址:https://www.glencore.com.au/ope
    rations-and-projects/coal/current-operations/hunter-
    valley-operations(最後瀏覽日:114年11月4日)、Glenc
    ore 2024年年報節本:第80頁,產煤量資訊)、Glencore 
    澳洲燃煤介紹網頁,網址:https://www.glencore.com.au/
    operations-and-projects/coal/current-operations(最
    後瀏覽日:114年10月30日)、Glencore 2024年年報(2023
    財務資訊節本:第76頁)、Glencore 2024年年報(2024財
    務資訊節本:第75頁)、Glencore 2025年上半年報節本:
    第9頁)(本院卷二第51-84頁)、108年3月27日Glencore/T
    ohoku價格之期刊報導、108年3月28日Glencore報價信件、1
    08年4月19日相對人決標通知函、109年4月3日Glencore/Toh
    oku價格之期刊報導、109年4月3日Glencore報價信件、109
    年4月29日相對人決標通知函、110年6月4日Glencore/Tohok
    u價格之期刊報導、110年6月8日Glencore報價信件、110年6
    月15日相對人決標通知函、111年7月8日Glencore/Tohoku未
    達成合意價格之期刊報導、111年7月8日Glencore報價信件
    、111年7月15日相對人決標通知函、112年4月15日Glencore
    /Tohoku價格之期刊報導、112年4月18日Glencore報價信件
    、112年4月27日相對人決標通知函、McCloskey期刊113年3
    月22日報導< Japanese referenceprice heard at $145.00
    /t FOB >、113年3月25日聲請人電子郵件、113年3月25日相
    對人時任燃料處長任曾平與聲請人代表Nick訊息截圖、113
    年4月16日聲請人臺灣分公司代表人呂理國(Stan)與相對人
    燃料處劉益兆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113年4月23日聲請人Ni
    ck於傳送予相對人時任燃料處處長任曾平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暨傳送之檔案附件、113年4月23日相對人內部簽稿暨附件、
    113年4月25-26日相對人燃料處時任副處長洪崇雄Sam與聲請
    人Nick對話紀錄截圖、113年4月29日聲請人電子郵件暨2份
    附件、113年5月1日相對人燃料處洪崇雄(Sam)與聲請人Nick
    對話紀錄截圖、113年5月3日聲請人Nick與相對人洪崇雄(Sa
    m)對話紀錄截圖、113年5月6日相對人洪崇雄(Sam)與聲請人
    Nick對話紀錄截圖、McCloskey期刊113年3月26日報導< JRP
     of $145.00/t FOB Newcastle corroborated bymarket>、
    Nick於申訴審議程序提出之證人陳述書(含中英文版)(本
    院卷二第235-305、335-361頁),互核相符。至於聲請人所
    主張原處分之違法情形,經核尚非形式上觀察即可判斷,仍
    待本案審理時經過攻防辯論調查證據等程序始能查明,自非
    聲請人所稱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是原處分並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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