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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2025-10-16)

其他/待認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2025-10-16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4年度聲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文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現已改制為核能安
全委員會)間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事件(本院110年度上字第416號
),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理  由
一、依民國112年8月15日修正施行前行政訴訟法(下稱行政訴訟
    法)第98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
    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第241條之1第
    1項前段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之3第1項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並應限定其最高額。」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474條第3項規定:「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
    第466條之1第1項至第3項、第466條之2第1項及第466條之3
    之規定。」準此,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無論上訴人
    或被上訴人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均為維護其權益所必
    要,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所稱第三審律師酬金,
    除上訴人所委任律師之酬金外,亦應包括被上訴人所委任律
    師之酬金在內。又司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第1項規定
    授權所訂定「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其
    112年8月15日修正施行前第10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
    (第1項)通常訴訟程序、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上訴審律
    師任訴訟代理人者,其得列為訴訟費用之酬金,由最高行政
    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第2項)最高行政法院
    裁定前項律師酬金,應視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事件之繁簡
    、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並參酌受任時財政部訂定之執
    行業務者收費及費用標準酌定之,最高不得逾新臺幣50萬元
    。但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
    可知,本院應參考本案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事件的繁簡程
    度、訴訟的結果、律師的勤惰表現及財政部訂定的執行業務
    者收費及費用標準等情形,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範圍內
    ,酌定上訴審律師酬金的數額。  
二、相對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現已改制為核能安全委員會)
    前因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事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3
    月31日107年度訴字第1443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10年度
    上字第416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而告確定。經查,聲請
    人於本院110年度上字第416號事件,委任吳文琳、崔瀞文律
    師為其上訴審訴訟代理人,有行政答辯狀、行政訴訟委任狀
    、行政答辯㈠至㈥狀附本院110年度上字第416號案卷可憑。依
    前述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核定其上訴審之訴訟代理人酬
    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審酌本案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涉及的法律爭議繁簡程度、訴訟結果、聲請人提出上述書
    狀之內容及附於本院卷之酬金9萬元收據影本等情形,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羅 月 君
                              法官 陳 文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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