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AA 退伍(2026-06-04)
其他/待認定
TPAA
2026-06-04
案號: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14年度上字第736號
上 訴 人 吳昀昌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 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代 表 人 ○○○
訴訟代理人 劉斯丞
盛安柔
黃玉寧
上列當事人間退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4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任職被上訴人所屬○○○○○(下稱○○○)○○○○○期間,因
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遭警攔查拒絕實施酒精測試之違失(
下稱系爭違失行為),經○○○以110年11月18日國空○○字第110
0093226號令核予記大過2次懲罰,○○○旋於同年11月22日及1
2月9日分別召開不適服現役人事評審會(下稱人評會)及再
審議人評會,均評鑑上訴人不適服現役,呈經被上訴人以11
0年12月16日國空人管字第1100099710號令(下稱前處分)
核定上訴人不適服現役退伍,自110年12月17日零時生效。
上訴人提起訴願,經國防部以上訴人是否屬素行不良或工作
不力之人,而達不適服程度,未見人評會具體說明為由,以
111年決字第72號訴願決定(下稱前訴願決定)將前處分撤
銷,由被上訴人另為適法之處分。嗣○○○分別於111年4月22
日及同年5月26日重行召開人評會及再審議人評會,仍均評
鑑上訴人不適服現役,呈經被上訴人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
役條例(下稱服役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111年6月
23日國空人管字第1110044693號令(下稱原處分)核定上訴
人不適服現役退伍,並溯自110年12月17日零時生效。上訴
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
銷,經原審以111年度訴字第1440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
回,上訴人遂提起上訴。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原審之答辯均引用原判決所載
。
三、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
(一)上訴人原係○○○○○○○○,因系爭違失行為經核予大過2次懲罰
確定。○○○於111年4月22日及同年5月26日分別召開人評會及
再審議人評會,均由權責長官指定含主席共7名委員,其中
女性委員3名均達3分之1,並書面通知上訴人到場陳述意見
,其組織及程序均合於規定。又再審議人評會委員○○○組○中
校○○官、○○處○中校○○官及○○處○中校○○官雖與上訴人同為中
校階級,然軍職中雖為同職務但不同專長,並無領導職與參
謀職之高低區別,前述委員與上訴人同為中校階級且無隸屬
關係,難謂上訴人職務階級較高,再審議人評會之組成並無
不合法之情形。
(二)依行為時即109年6月20日修正發布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
及士兵考評具體作法(下稱考評具體作法)第6點第1款第1
目規定,係考評「前1年內」之個人平日生活考核,其餘考
評事項雖未明定期間,惟解釋上應以受考人「近期之表現」
為主要考量。人評會及再審議人評會分別於111年4月22日及
同年5月26日召開,被上訴人以上開考評前1年起之近期表現
作為考量提報獎懲資料,核無不合,上訴人以提報資料欠缺
其109年間4次獎勵資料,主張人評會有基於錯誤資訊作成決
議之違誤,容有誤會。另上訴人雖經前處分核定不適服現役
退伍,惟該處分業經前訴願決定撤銷,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於
人評會召開期間為有役無職之軍人,故於提報資料記載其「
現依規定暫停工作,在家中待命」,亦無違誤。又上訴人雖
受有正面肯定之獎勵,惟依被上訴人所述多屬戰情中心本務
,並非特殊功勳,尚難以此認人評會、再審議人評會之決議
理由與其獎勵事由不符而違法。
(三)受考人是否不適服現役,事涉軍事人事行政權核心領域之高
度屬人性判斷,軍事行政機關就此享有判斷餘地。人評會、
再審議人評會委員綜合斟酌上訴人平日生活考核、對任務賦
予及工作態度、受懲罰或事實發生所生影響及其他佐證事項
等近期表現,認上訴人不符合淨化國軍人員素質、提升戰力
之未來需求,不適宜繼續留在軍中,已具體指明不適服現役
之理由,其判斷核無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亦未出於恣意
或判斷濫用、逾越,核無違反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平
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情事,被上訴人據以作成原處分核定上
訴人不適服現役退伍,並無違誤等詞,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
。
四、本院按:
(一)服役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伍:……五、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
因個人因素1次受記大過2次以上,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
現役。」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本條例
第15條所定退伍之處理程序,由相關機關或單位依下列規定
造具退伍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四、依第4
款至第6款、第9款或第10款規定退伍者,由所隸單位檢附相
關資料辦理。」準此,常備軍士官因個人因素1次受記大過2
次以上,所隸屬軍事單位應就其是否適服現役,召開人評會
為綜合考評,經人評會決議考評其不適服現役者,得由該軍
事單位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辦理退伍,以確保部隊之
精良。
(二)國防部為因應國軍亟需優質人力,藉主官(管)對部屬平日
生活考核、任務賦予、工作績效、工作態度等綜合考核評鑑
,經人評會議決,留優汰劣,以淨化國軍人員素質,提升戰
力,訂定發布考評具體作法(第1點規定參照)。其第4點第
3款、第5點第2款第3目、第6點第1款、第2款、第3款及第7
點第1款分別依序規定:「四、具體作法:……㈢軍官、士官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第5款規定,……因個人因
素1次受記大過2次以上,經人評會考核不適服現役者,予以
退伍。」「五、考評權責:……㈡各司令部:……⒊中、少校級軍
官……,為少將以上編階主官(管)。」「六、考評程序:㈠
各單位檢討不適服現役案件時,應於受懲罰或考績命令發布
30日內,依考評權責召開人評會,由權責長官指定所屬副主
官(管)、相關單位主管及適當階級專業人員5人至11人組
成之;原則上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3分之1。副主官(管
)為人評會之主席。……人評會議之決議,應有3分之2以上委
員出席,以記名投票方式,就下列事項,進行公平、公正之
考評,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簽請權責主官(管)發
布考評結果,並附記教示規定,送達受考人:⒈考評前1年內
個人平日生活考核。⒉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⒊受懲罰或事
實發生所生影響。⒋其他佐證事項。㈡召開人評會時,應於1
日前(不含例假日)以書面通知受評人陳述意見,如受考人無
意願到場得以書面陳述意見,及原服務單位亦應由正、副主
官(管)依前款各目考評事項,提供書面考核資料,並列席
說明、備詢。㈢經考評不適服現役者,應依第5點之考評權責
,檢附相關資料報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退伍、解除召集
或轉服常備兵現役作業。」及「七、一般規定:㈠受考人對
考評結果不服者,得依第6點第1款收受考評結果送達之次日
起14日內,以書面申請再審議,並以1次為限。……。」各該
規定乃國防部本於職權所訂定且未牴觸母法,亦未對人民權
利之行使增加法律所無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無違,被上訴
人考評常備軍 士官是否適服現役時,自得援為辦理之依據
。而考評具體作法應考核之「不適服現役」,屬於不確定法
律概念,是否適服現役應從軍事組織運作之順暢與軍隊人力
資源管理之客觀目的出發,以取向於未來之角度探究該軍士
官是否適宜留在軍中以達成業務之必要性與影響性。故人評
會(含再審議人評會)針對受考評人是否適服現役之判斷,
具高度屬人性,考評機關之決定具不可替代性及法律授權之
專屬性,基於權力分立原則,應承認考評機關就此事項之決
定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對其判斷當採較低密度之司法審查
,只在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始予撤銷或變更。
(三)依前所述,常備軍士官依服役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以「不
適服現役」為由而遭命令退伍,乃國軍為留優汰劣、淨化國
軍人員素質所為之人事組織行政管理措施,與軍人依陸海空
軍懲罰法(下稱軍懲法)或依公務員懲戒法(下稱公懲法)
等所受撤職或免除職務處分,乃因軍人有責之違失行為情節
嚴重,藉撤職或免除職務等實質懲戒處分汰除制裁,以整飭
國軍公職紀律,兩者有所不同;且常備軍士官因「不適服現
役」命令退伍者,依服役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雖不得申
領按月給與終身之退休俸,但仍得受領一次給與之退伍金,
享有國家對其退伍除役後之生活照顧,與依軍懲法受撤職處
分或依公懲法受免除職務處分等,不發退除給與(服役條例
第2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參照),無從享有國家對其退伍
除役後生活照顧之待遇,亦有不同。因此,依服役條例第15
條第1項第5款規定判斷常備軍士官是否「不適服現役」而須
命令退伍,涉及前述國軍人員素質維繫之判斷餘地,與依軍
懲法或公懲法規定所為懲罰或懲戒處分輕重之裁量,即屬有
間。
(四)經查,原審依調查證據之辯論結果,論以:上訴人原係○○○○
○○○○,因系爭違失行為經○○○核予大過2次懲罰,並召開人評
會及再審議人評會,均評鑑其不適服現役,呈經被上訴人以
前處分核定上訴人不適服現役退伍,上訴人提起訴願,經前
訴願決定撤銷前處分,由被上訴人另為適法處分。嗣○○○於1
11年4月22日及同年5月26日重行召開人評會及再審議人評會
,均由權責長官指定含主席7名委員(職務階級為中校或上
校,其中女性委員3名),經上訴人到場陳述意見,並就考
核具體作法第6點第1款第1目至第4目所列考評事項逐一討論
並予綜合評價,考量上訴人平日生活考核正常,其對於所交
付任務雖能達成,惟工作態度欠缺積極性,其身為○○○○○○○
,平時接觸各類軍風紀事件,屬高度自律,方得為各部隊榜
樣,國軍一再宣導嚴禁酒駕之違失行為,惟其拒絕酒測,實
為不良示範,且影響內部管理及榮譽,認上訴人不符合淨化
國軍人員素質,提升戰力之未來需求,不適宜繼續留在軍中
,已具體指明上訴人不適服現役之理由,其判斷並無恣意濫
用或其他違法情事,被上訴人據以原處分核定上訴人不適服
現役退伍,並無違法等情,已詳述得心證之理由,並敘明:
審究受考人適服現役與否,是從軍事組織運作之順暢與軍隊
人力資源管理之客觀目的出發,以取向於未來之角度,探究
受考人是否適宜留在軍中,故受考人之獎懲紀錄,固為考評
之考量因素之一,然與是否適服現役並無必然之關係,本件
考評權責單位已就上訴人考評前1年內個人平日生活考核、
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受懲罰或事實發生所生影響及其他
佐證事項等近期表現為綜合考評,而作成上訴人不適服現役
之考評決議,已踐行正當程序,其判斷亦無基於錯誤事實或
與本案事項無關考量之違法,行政法院自應予尊重,上訴人
以被上訴人提報資料欠缺其109年間4次獎勵資料,主張人評
會、再審議人評會有基於錯誤資訊作成決議之違誤,容有誤
會,自不足採;另軍職中雖為同職務但不同專長,並無領導
職與參謀職之高低區別,再審議人評會委員○中校○○官、○中
校○○官及○中校○○官等3人,與上訴人同為中校階級,職務無
隸屬關係,難謂上訴人職務階級較高,再審議人評會並無組
織不合法情事;暨就上訴人指摘人評會、再審議人評會決議
理由與事實矛盾及上訴人主張其不知拒絕酒測之處罰嚴重性
等節,何以不足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分別予以論駁甚明
,經核與卷內證據尚無不符,亦無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
或證據法則之情事,原判決據以駁回上訴人之訴,揆諸前揭
規定及說明,即無不合。上訴意旨主張各節,無非以其主觀
之見解,就原判決已經詳為論駁之事項,復執陳詞為爭議,
及就原審認定事實、證據取捨之職權行使事項指為不當,指
摘原判決有適用法則不當及與卷證資料不符之違法云云,並
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核無違誤。上訴
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廖 建 彥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