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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HV 訴訟救助(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NHV 2026-06-09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王靜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萬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5年3月3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5年度訴字
第416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失業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非無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應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
    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派
    員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3
    號、111年度台抗字第91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所謂無資力
    ,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如僅提出勞
    健保投保資料主張現處於失業狀態,應仍不足以釋明確已窘
    於生活且缺乏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抗字第68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不服原法院民國115年3月31日115年度訴
    字第416號判決,提起上訴,並執前詞聲請訴訟救助,惟聲
    請人僅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主張其現處於失業狀態,並不
    足以釋明其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
    用技能,依上說明,尚難憑此遽認聲請人有窘於生活且缺乏
    經濟上之信用之情形。聲請人復未能提出其他得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其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
    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
    助,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