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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HV 訴訟救助(2026-06-04)

其他/待認定 TNHV 2026-06-04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相  對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代  理  人  黃朝貴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
事件(本院115年度重上字第1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江承彬為聲請人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
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
    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
    條規定自明。又股份有限公司因主管機關發布解散命令而當
    然解散,應即進行清算程序;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
    視為尚未解散;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
    規定,或股東會另為選任者外,應以清算當時之董事為清算
    人;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
    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此由公司法第315條
    第1項第8款、第24條、第25條、第322條第1項、第85條第1
    項前段、第334條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5年3月3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北市商二字
    第11530037100號函命令解散,有該函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可稽,應即進行清算程序。因上訴人公
    司章程無關於清算人之規定,亦未選任清算人,依諸前揭規
    定,應由唯一董事江承彬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因本件應承
    受訴訟人迄今尚未聲明承受本件訴訟,本院爰依職權命江承
    彬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許育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