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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HV 返還薪資差額(2026-06-10)

勞資爭議 TNHV 2026-06-10 案號:勞再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劉子菁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台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間請求返還薪
資差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本院所為114年度勞上
字第1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3萬0,3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
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6,9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
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