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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2025-10-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2025-10-13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鄭江和  
兼代理人    鄭幸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
事件(本院114年度上更二字第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上更二字第6號請求返
還土地等事件民國114年7月10日、同年8月14日、同年9月15日準
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上項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院114年度上更二字第6號請
    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10日、
    同年8月14日、同年9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開庭內容,爰聲請
    前開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
    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
    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經查,聲
    請人為系爭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於開
    庭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合於期限規定,並敘明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亦無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
    之事項,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取得內容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3萬
    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黃義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孟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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