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法官迴避(2025-12-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2025-12-10
案號: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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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66號
抗 告 人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再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本院1
14年度抗字第16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
,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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