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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HV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2026-06-09)

勞資爭議 TNHV 2026-06-09 案號:勞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上訴遭法院駁回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黃鵲純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5年3月24日本院114年度勞上字第2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規定繳納裁判費,而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2而聲請者,第二審法
    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亦有
    明文。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度勞上字第2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
    訴,惟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
    代理人之委任狀、上訴聲明、於書狀上簽名或蓋章,亦未繳
    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
    於民國115年5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惟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上
    訴抗告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
    ,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黃建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