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TNHV 交付塔位(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NHV 2026-06-08 案號:重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台灣琭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塔
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本院11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
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拾貳萬參仟捌佰柒拾壹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
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
    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
    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
    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裁定
    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於民國115年5月26日對本院113年度重上更二
    字第1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依上說明,本件再審訴訟
    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價額為準。又前
    開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109年度重抗字第43號
    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3萬元,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亦為693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2萬3
    ,8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葉淑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