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HV 交付塔位(202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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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案號:重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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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台灣琭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塔
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本院11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
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拾貳萬參仟捌佰柒拾壹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
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
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
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
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裁定
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於民國115年5月26日對本院113年度重上更二
字第1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依上說明,本件再審訴訟
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價額為準。又前
開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109年度重抗字第43號
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3萬元,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亦為693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2萬3
,8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葉淑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