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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損害賠償(2025-10-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2025-10-28 案號: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6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寸光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603號),
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竊取訴外人邵健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
    盜刷購物,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
    112年度訴字第852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
    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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