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買賣價金(2026-01-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1-16
案號: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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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54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政斌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王政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
2,377元【請求261,01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1,367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3,71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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