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2026-04-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4-23 案號: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4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秦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
    第24條定有明文。而合意管轄依有無排他性而言,固可分為
    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意管轄,惟當事人既已合意於法
    定管轄之外,另定合意管轄法院,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定管
    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外,應
    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又訴訟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
    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下稱系爭約定書)第參點共同約定條款之第10條第2項約定
    :「立約人因本約定致涉訴訟時,合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
    地方法院或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
    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亦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
    條或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第436條之9小額訴訟管轄法
    院之適用。」(司促卷第13頁),而原告總行所在地位於臺
    北市南港區,足認兩造業以書面就系爭約定書所涉訴訟合意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且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已逾新臺幣10萬元,非屬小額事件,自無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9規定之適用,故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茲考量被告現居於新竹縣,有民事異議狀上所載地址
    可憑,基於被告之應訴便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