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消費款(2026-04-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4-08
案號: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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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42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姮玟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72元
【計算式:請求金額117,114元+起訴前之利息458元(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117,572元】,應繳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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