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債務(2026-04-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4-08
案號: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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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41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美慧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2,6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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