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消費款(2026-01-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1-08
案號: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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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琡紋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7,042元(計算式:本金215,948元+起訴前利息1,093.63元=
217,041.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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