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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2026-02-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2-26 案號: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2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竣顯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256元,
應繳裁判費5,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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